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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异地被刷十万 储户银行各担一半责任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15-06-30 14:23:01
[摘要]2012年2月15日,西安的王女士在某银行办理一张银联储蓄卡,开通手机短信通知服务。截止2014年3月20日,该卡余104639.79元。

  人在西安,可银行卡却在安徽被刷卡,超过10万元的余额仅剩不到50元!储户起诉后,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储户与银行各承担一半责任。

  2012年2月15日,西安的王女士在某银行办理一张银联储蓄卡,开通手机短信通知服务。截止2014年3月20日,该卡余104639.79元。同年3月21日下午2时14分,该卡在安徽省合肥市刷卡消费96000元,随后通过ATM机分4次取现8500元,产生手续费93元。当晚11时左右,王女士发现手机短信通知消费及支出情况,赶紧拨打95533电话挂失,随后报警。1小时后,王女士前往位于西安锦园小区门前的该银行ATM机插卡查询,确认卡内资金被刷卡消费及取现,她立即赶到西安公安莲湖分局劳动南路派出所报案。3月23日,警方决定对这起银行卡被盗刷案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仍在侦破中。

  2014年3月21日当日的小区监控证实,刷卡时,王女士本人确实在西安。王女士说,被盗刷的银行卡一直放在家中,在派出所报案时她也出示的是原卡。

  为挽回损失,王女士将该银行起诉至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请求判令银行赔偿其损失共计104593元及利息1830元,并承担诉讼费。银行辩称,该行依约履行了交付储蓄存款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莲湖区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涉诉银行卡在异地被他人刷卡消费并取现,应系银行卡信息被他人获取所致。由于刑事案件尚未侦破,根据现有证据,对于原告银行卡信息及密码被泄露之过错责任,尚不能单独归结于原、被告任何一方。根据公平原则,原告的银行卡损失,由原、被告各承担50%。近日,法院一审判决,由该银行支付王女士银行卡损失52296.5元及相关利息。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华商记者 宁军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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