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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教育局原副局长被判8年 检察院抗诉太轻

滚动新闻 多介质平台 2015-07-01 14:38:34
[摘要]陕西宝鸡岐山县教育体育局原副局长孟广宏二审被判有期徒刑8年。近日,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诉,认为法院对孟广宏量刑过轻。


 陕西宝鸡岐山县教育体育局原副局长孟广宏在任副局长期间,利用手中的权利在教材采购活动中,非法收受书商的财物近20万元,二审被判有期徒刑8年。近日,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诉,认为法院对孟广宏量刑过轻。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孟广宏受贿19.6万元,其中最大的一笔受贿款是四次收受岐山县某书城经理李某的好处费9万元。孟在法院庭审上供述承认,2011年1月的一天,自己在岐山高级中学任校长时,李某来到自己的办公室,并在办公桌上放了一个信封,李说目前岐山高级中学的业务量还是比较小,希望自己能加大支持力度,逐步拓宽书店在岐山高中代理的教辅资料业务量,李某走后,孟广宏打开信封一看,里面装有1万元现金,2011年12月初,在李某的办公室,李某说岐山高中增加了一个学科的教辅,书店业务量增大,利润可观,为了感谢对他生意上的支持,于是给自己送了5万元。孟说,李某一共给自己给了好处费9万元,因为该书店从书目报批,到结算书款,都离不开自己的签字。
  孟广宏二审以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称,二审判决量刑错误,量刑畸轻。检察院抗诉理由称,孟广宏在第一次审讯中沉默不语,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其上交赃款只是掩饰犯罪事实逃避侦查等一些行为不能认定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省高院接到省检察院的抗诉后,要求宝鸡中院再审孟广宏受贿案,宝鸡中院再审后查明的犯罪事实和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已经生效的判决量刑适当,检察院抗诉不能成立,并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华商记者 丁瑜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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