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10年6个月
被告人陈某,男,44岁,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于2005年5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在法庭上,陈某一脸平静地听着宣判,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被害人周某的家属一度情绪失控。“我们未获得任何赔偿。”周某家属表示,周某是家里顶梁柱,还有15岁的孩子未成年。“我希望法院能对凶手从重判决。”周某妻子在最后的法庭陈述中表示。
周某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陈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为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周某家属诉请陈某赔偿经济损失,理由正当,应当赔偿的项目根据相关规定酌情予以支持,认定总赔偿金额为25万元,其余部分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龙湾法院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编辑:杜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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