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犯王开芳
交几千元后真户口出炉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提供证人赵某证言显示,2001年年初,同学刘某给他说,自己有个妹子因为经常遭到丈夫殴打后离婚,想让其帮忙找工作,所以当时就安排王开芳到下属企业上班。
赵某称,王开芳工作了一个多星期后,刘某又找到他,说王开芳一个人在外,没有身份证和户口本,问能否在户县给买个户口,他说当时户县已经不允许买卖户口了。但又过了一个星期,刘某称高陵县可以买户口,两人于是开车过去。刘某在西安开了证明,并给高陵县公安局交了几千块钱就在高陵县公安局管户籍的部门,把手续办好了,因为在高陵买户口后要求迁走,第二天就让侄儿给王开芳(此时已叫“赵红梅”)办理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
近日,旬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王开芳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向谭琴赔偿医药费等9.4万元。
针对此判决,华商报记者试图联系受害人谭琴,但其手机一直无法接通。
华商报记者 陈思存 王斌 高菊 实习生 李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