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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闹矛盾告民政局 因婚姻登记处没发现男子有娃

西安新闻 三秦网 作者:赵丽莉 2015-08-08 07:43:27
[摘要]单身女子王红(化名)与离异男子付强(化名)登记结婚不久,发现男方还带有孩子,遂以男方隐瞒婚姻史,婚姻登记处在审查程序上存在瑕疵为由,将雁塔区民政局起诉。

  单身女子王红(化名)与离异男子付强(化名)登记结婚不久,发现男方还带有孩子,遂以男方隐瞒婚姻史,婚姻登记处在审查程序上存在瑕疵为由,将雁塔区民政局起诉。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其要求民政局撤销结婚登记的诉讼请求。昨日,王红颇为失落地说,“事情闹到这一步,这婚离定了,只怪自己当初太草率了。”
  2014年初,王红经人介绍认识了某公司经理付强,交往过程中得知其离异,但王红当时并未嫌弃付强是二婚。当年9月2日,双方拿着相关证件及证明,来到雁塔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按程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可婚后不久,王红发现付强离异后还带有一个孩子,因此多次争吵,矛盾逐渐加深,感情破裂,王红认为付强向她隐瞒婚姻史及提供的户籍证明涉嫌违规,雁塔区民政局在审查程序上存在瑕疵,于今年1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雁塔区民政局撤销关于她与付强的结婚登记手续。
  雁塔区法院受理后审理认为,王红和付强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同时提交了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付强离婚证等必要证明材料,双方自愿履行了法律程序,婚姻登记处按照《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要求,经审查,认为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结婚,其登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遂依法驳回了王红要求民政局撤销结婚登记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但王红和付强属于自愿登记结婚,所以不存在撤销婚姻登记的法定事由。付强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填写的婚姻状况为离婚,是否隐瞒带有小孩的事实,不属于婚姻登记处在婚姻登记中应当审查的情况。
  本报记者赵丽莉实习生王倩茹王未

编辑: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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