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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一男子为还债骗领56张信用卡 套现上百万元

社会新闻 四川新闻网 作者:龙艳 2015-09-17 13:57:24
[摘要]8月21日,内江东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钟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四川新闻网内江9月17日讯(何璧杉 记者 龙艳)

  因与朋友合伙做生意欠下巨额债务,内江东兴区某机关单位职工钟某某竟盗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多家银行办理了56张信用卡,并套取资金上百万元,用于还债、赌博。

  日前,钟某某因盗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收入证明等在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56张,骗取银行现金109.64万元,用于个人赌博挥霍、偿还个人债务等,其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发 男子骗领信用卡56张 套现一百万余元

  今年1月14日,内江市东兴区某机关单位职工钟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此之前,某银行内江分行向公安机关举报称,钟某某冒用他人信息、虚构收入证明,在该银行办理了27张信用卡套现,当时已欠该银行58万余元,但钟某某已“失联”。

  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据他供述,从2011年底开始,他便冒用、借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伪造虚假收入证明等手段到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之后在内江城区各加油站及商店刷卡套现,总共套取百余万元。后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至2013年9月期间,钟某某在内江多家银行骗领了信用卡56张,利用信用卡骗取资金109.64万元。

  手段 盗用冒用他人信息 虚构单位伪造收入证明

  在钟某某向银行提交的信用卡申请资料中,盗用和冒用了他人身份信息的,有他认识的,也有他不认识的,还有他工作中可能接触到的农户个人资料和他虚构的东兴区某些机关单位职工。

  在庭审中,内江东兴区多个机关单位提交的证明还证实,被钟某某盗用和冒用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的31名“机关单位职工”并非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所留电话和使用的印章均不是这些单位的。

  经法院审理查明,钟某某骗领信用卡的手段,都是盗用、冒用的他人身份信息,通过虚构单位、住址,预留其本人使用的电话号码,冒用他人签名、伪造收入证明等信用卡申请资料。法院认为,钟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收入证明等方式骗领信用卡56张,骗取金融机构资金109.6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8月21日,内江东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钟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赔违法所得109.64万元。宣判后,钟某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探因 因欠债铤而走险 套现后多用于赌博

  钟某某到案后交代,他和妻子每月工资收入只有5000余元,没有任何房产、车辆及贵重物品。之所以盗用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收入证明办理信用卡,是为了偿还债务,因为他与朋友合伙做生意欠下巨额债务。

  那么,钟某某骗领信用卡后套现的资金到哪儿去了呢?据钟某某交代,套现资金中,主要用于还债和赌博,此外还有部分用于支付套现手续费。庭审中,钟某某的妻子陈某和高中同学闵某的证言都证实,钟某某爱赌博,闵某还称他知道钟某某赌博输了很多钱。

  法官提醒 市民应保护个人信息 查看征信杜绝被冒用

  在生活中,个人身份信息被泄露的现象时有发生,大家在使用身份证等时应该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切勿将身份证等有关身份证明交给他人使用。结合该案,内江东兴区人民法院法官徐弓长提醒广大市民,办理相关业务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时也应做好相应处理,避免被他人冒用。

  同时,徐弓长还提醒大家,要随时关注人民银行系统个人征信。如果查询征信信息发现,个人银行卡的数量增加了或在某银行办理了银行卡,而本人并未办理,应尽快到银行核实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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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龙艳

编辑:王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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