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月28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会议上,提请审议的《陕西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专门增加了一章“乡村旅游”做出有关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策扶持、宣传推介、协调指导等措施,鼓励开发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项目,发挥生态优势、突出乡村特色,推动乡村旅游规范化发展。
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和其他条件从事餐饮、住宿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接待游客住宿的,还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核实登记游客身份证件,发现有违法嫌疑的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在安全防范方面,乡村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河道、峪沟以及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的危险地带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华商记者 杜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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