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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男子捡到雷管敲诈煤矿2万 交易时中民警埋伏

榆林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5-10-28 07:56:39
[摘要]意外捡到雷管,内蒙古乌审旗大矿业公司职工乔某意识到发财的机会来了,他向矿方项目部负责人以捡到雷管准备上交公安局相威胁,敲诈2万元。

  意外捡到雷管,内蒙古乌审旗大矿业公司职工乔某意识到发财的机会来了,他向矿方项目部负责人以捡到雷管准备上交公安局相威胁,敲诈2万元。然而就在交易时,警方暗中埋伏,乔某和外甥高某一同落网。

  乔某,陕西榆林佳县人,今年57岁,2014年2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内蒙古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该局将案件移交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

  2014年2月26日,乔某以在工作期间捡到雷管准备上交公安局相威胁,向其打工的内蒙古乌审旗大矿业公司第二项目部经理勒索2万元,双方约定在榆林市榆阳区万国名园酒店进行交涉,当晚乔某、高某(乔某外甥)一同前往取钱,在交付过程中被民警抓获。榆阳区检察院认为,乔某、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二被告人敲诈未果,属未遂。提请依法判处。据了解,乔某捡到的雷管被扣押并上缴于乌审旗公安局治安大队。

  乔某、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成立。法官认为,鉴于二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未遂,且在侦查、起诉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乔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点评: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榆阳区人民法院法官郭玉婷)

编辑:雷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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