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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3男子汉中射杀两朱鹮 一人判9年另两人判6年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5-11-13 12:44:13 编辑:华商报供稿 作者:王亮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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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1月13日,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杀害朱鹮一案正式宣判,被告人张某、王孝某、王忠某得到相应惩处。

  留坝县检察院指控:今年6月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张某、王孝某、王忠某三人携带王孝某自制的射钉枪,骑二轮摩托车先后窜至马道仙人沟、东沟二郎庙村二组等地打鸟。三人骑摩托车行至二郎庙村二组金家沟口时,发现沟口树林栖息有鸟,随即王孝某停车,张某与王忠某潜入山林,张某用射钉枪将栖息在松树上编号为k07、k09两只鸟猎杀并将鸟装入袋后三人逃离现场。

  当晚,张某、王孝某、王忠某得知猎杀的鸟系国家保护动物朱鹮,由王孝某将射钉枪及猎杀的朱鹮尸体丢弃于留坝县青桥驿镇青桥铺村大桥下河流中,三被告人逃回重庆市家中后,于2015年6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血痕、羽毛鉴定,血痕、羽毛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朱鹮所有。

  留坝县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孝某、王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规定,使用射钉枪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朱鹮2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留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

  故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应某犯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以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孝某、王忠某犯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

  华商记者 王亮 实习生 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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