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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食品受有毒有害物污染 应责令召回并销毁

综合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陈琳 2015-11-21 06:56:04
[摘要]如果发现食品污染,尚未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一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29人以下,危害程度较轻的等,则属于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陕西省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即日起施行,原《预案》作废。我省依据不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件共分5类。

  按危害程度,食品安全事件分为:级别食品安全事件和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级别食品安全事件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

  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发生跨境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属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

  如果发现食品污染,尚未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一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29人以下,危害程度较轻的等,则属于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Ⅰ级、Ⅱ级事件发生后,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要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对食品安全事件中患者的救治。组织检验机构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原因;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并开展侦破工作。对确认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原料,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

  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华商报记者 陈琳

编辑:王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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