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首页 > 新闻 > 陕西 > 西安新闻 > 正文

陕西遏制领导干部插手案件处理 干预司法将被上报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15-12-05 06:48:07
[摘要]“打招呼”、请托说情……为遏制干预司法的行为,省高院近日出台措施,对领导干部插手案件处理等情况记录留底,并报送政法委和上级法院,法院人员打探案情等也将被处理。

  华商报讯(记者宁军)“打招呼”、请托说情……为遏制干预司法的行为,省高院近日出台措施,对领导干部插手案件处理等情况记录留底,并报送政法委和上级法院,法院人员打探案情等也将被处理。

  口头过问具体案件还应记录在场人员

  11月25日开始实施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实施细则规定,领导干部以个人或组织名义向各级法院提出案件处理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各级法院均应当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遇到这样的情况,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相关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与职务、来文来函时间、内容和形式等情况,对利用短信、微博、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应以截屏、视频、音频等方式采集数据;对以口头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其他在场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各级法院党组应当及时将审判管理部门报送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法院。各级法院认为领导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节严重,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各级法院报送外部过问案件情况时,应当将领导干部的下述行为列为特别报告事项:

  (一)在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法院工作人员私下会见、联系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的;(五)要求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拖延立案、或者人为控制立案的;(六)要求法院采取中止审理、延长审限、不计入审限等措施拖延结案或者压缩办案时间结案的;(七)要求法院对保全标的物、执行标的物,采取暂缓或者解除扣押、查封和冻结措施的;(八)要求法院选择特定鉴定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拍卖机构或者破产企业资产管理人的;(九)要求法院将执行案款优先或超比例发放给特定申请执行人的;(十)要求法院对案件拖延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处理的;(十一)要求法院将刑事涉案财物发还特定被害人或者移交特定机关的;(十二)要求法院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要求对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十三)要求法院对刑事被告人从轻、减轻,从重、加重,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十四)要求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罪犯从严或者从宽处理的;(十五)批转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单方提交的涉案材料或者专家意见书的;(十六)其他有必要作为特别报告事项的行为。

  法院内部人员不得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同时出台的还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实施细则。其中规定,各级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非经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各级法院工作人员遇有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过问案件、说情打招呼或打探案情的,应当予以拒绝。

  各级法院工作人员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一,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二,将审委会会议发言、决议过程及内容、汇报材料等审判秘密故意泄露给案件当事人或其关系人的;三,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四,不依照正当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五,非因履行职责或非经正当程序过问他人正在办理案件的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

编辑:秦一乔

相关热词搜索: 要求法院 司法活动 案件当事人 案件处理 领导干部

上一篇:专访郑晓龙:芈月不是“荡妇” 她有家国情怀

表达看法

本地 新闻 娱乐 财经 数码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