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民事
指派单位:西安市碑林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承 办 人:雷顺勇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15日,受援人汪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术后一直昏迷不醒,经司法鉴定受援人呈植物人状态。同年12月,受援人就前期治疗费用起诉法院并结案。2014年11月17日,梁某(王某妻子)作为王某法定代理人来到西安市碑林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申请法律援助,以主张后续的治疗费和赔偿费用等。
碑林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此案非常重视,当即受理,并指派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雷顺勇律师承办此案。雷律师会见了梁某并查看了相关诉讼材料,发现本案的难点有两个:1、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护理期限最长为20年,可是对植物人来说,是否能够适用最长20年的护理期限,是否需要考虑其年龄、病情稳定程度、是否有苏醒可能、该地区人口的平均年龄等问题。故如何说服法院在本案中适用最长护理期限是本案的难点之一;2、本案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对后续治疗期限进行确定,而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植物人后续治疗期限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种“法律空白”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些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为受援人争取最大利益是本案的另一个难点。
针对本案中第一个难点,出院后的护理期限问题,主张时自然要主张20年,雷律师又担心诉讼费的承担问题,通过走访受援人所在社区和街道办,最后在社区、街道办的关怀下,碑林区法院同意本案先缓交诉讼费。这样雷律师在主张各项赔偿费用时便没有了后顾之忧。
针对本案的第二个难点,后续治疗费的期限问题,我引入西安市的平均年龄以确定植物人的理论寿命来化解这一难题,根据西安市2009年公布的西安市平均寿命为75.5岁,从理论上讲,受援人还可以活31年,故主张了31年的后续治疗费用。
解决了这两个难题后,本案顺利立案。2014年4月28日,碑林区人民法院在该院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关于本案的事实、赔偿主体等问题双方都没有争议。就本案的两个难点问题双方产生争议。雷律师指出,本案应适用法律关于最长护理期限的问题,首先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受援人汪某病情稳定,其理论年龄为31年,远远超过最长护理期限的20年,而受援人家庭困难,已经是毕最大努力进行这一次诉讼,实在没有能力再进行一次诉讼了。希望法院能够一次性解决护理费问题。再者,后续治疗的期限问题,司法鉴定没有确定,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只能根据当地的平均年龄来计算植物人的理论寿命,以此确定后续治疗期限。最后法院部分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对出院后的护理期限和后续治疗费的期限都先支持了10年,并保留了受援人10年后发生的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的诉权。2015年6月,碑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肇事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汪某医药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63489.7元,判决作出后,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书在法定时效届满后生效,本案了结!
【案件点评】
本案的特殊之处就在于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呈植物人状态,这种情况下的护理期限、后续治疗费期限因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便难以确定,于是在司法实践中便存在诸多争议,可是受援人的情况又要一次解决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问题。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索赔,以维护受援人的最大利益。这成为代理本案最大的难题。
对于本案,代理律师在仔细探究侵权责任纠纷各个赔偿项目的法律内涵,并阅读了大量的机动车责任纠纷案例,发现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几乎无法突破这一难题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对这两个问题处理的相对比较保守,在司法鉴定不能确定后续治疗期限和护理期限的情况下,大多都是只对已经发生的护理费、医药费进行判决,而对后续治疗费和之后的护理费采取保留诉权的方式予以解决。可是本案中,受援人汪某是一名下岗工人,家庭困难,前期治疗已经债台高筑,着实拿不出钱来先行垫付。在这种情况下,雷律师大胆引入当地人口的“平均年龄”,提出植物人的“理论寿命”的概念,一举解决了护理费期限和后续治疗的期限问题,使本案获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援人对此非常满意。
撰写人:雷顺勇
点评人:刘阿龙
编辑:丁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