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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致残上访无果 法律援助终获赔偿

政企快线 华商网 2015-12-16 13:45:34
[摘要]在这场两年之久的家暴离婚案件中,承办人对案件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法律援助中心领导也非常重视,及时给与指导,协调相关部门,为案件正确办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案件性质:民事

  报送单位:商南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商南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法律援助律师彭 湃

  案情介绍:

  2014年8月1日上午9点,一名40岁左右的妇女来到商南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当接待她的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彭湃问及她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时,该女同志从随身带的食品袋中拿出一叠材料,泣不成声地说:“我的事你们管不管?若不管我就不活了!”。彭主任一看该女同志情绪十分激动,立即让工作人员给她泡杯茶让她坐下慢慢说。待她玲情绪平稳,听完她的陈述后,援助中心的同志对她家的遭遇震怒了!

  经询问得知,该女同志叫路玲,38岁,住商南县富水镇马家沟村七组,农民,家里4口人,系农村低保户。2013年9月24日,路玲丈夫陈帮龙(40岁)在为商南县天鹿山庄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地下车库做防水涂料时,不慎从2米高的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受伤后被送往商南县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L1爆裂骨折并椎管狭窄;L1爆裂骨折并神经损伤。”住院治疗33天后,医嘱:到上级医院进一步康复治疗。陈帮龙遵医嘱到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治疗,进一步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术后伴不完全脊髓损伤;神经源性膀胱。住院治疗27天,医嘱:建议继续康复治疗。陈帮龙从西安五二一医院治疗出院后,遵医嘱再次回本县中医院住院做康复治疗35天,被诊断为:脊髓骨折;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术后伴不完全脊髓损伤。2014年2月18日陈帮龙因伤情加重再次到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治疗75天。陈帮龙累计住院治疗170天,共花去医疗费82422.02元,因无钱继续治疗,只好回家疗养。因伤情过重,陈帮龙下肢瘫痪,大小便失常,终日在轮椅上度日。

  经事后查明,工程建设单位商南县天鹿山庄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将其地下车库做防水涂料工程承包给本县城关镇村民何祖宁(包工包料),何祖宁承包该工程后,将该地下室中间部分防水涂料工程承包给本县富水镇村民陈勇(包工不包料),陈勇雇请陈帮龙为其干活。何祖宁、陈勇均无承包该项工程的施工资质,陈帮龙也无相应的上岗资质。

  在询问案情中得知,陈帮龙在治疗伤情过程中,工程建设单位商南县天鹿山庄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开始只支付了3万元医疗费。在无钱治疗时,陈帮龙多次向建设单位和何祖宁要钱治伤均遭拒绝。他只好到县委、县政府上访。县委政府十分重视,并批示有关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先垫付医疗费。可建设单位当面承诺给钱,领导一走就翻脸不付。尤其令人气愤的是,2014年2月底,当路玲向建设单位、何祖宁要钱时,竟遭何祖宁抡起椅子殴打受伤!县上有关部门对此也无法可施,最后指示要求县法律援助中心为陈帮龙提供法律援助,通过诉讼依法维权。

  听完路玲的哭诉,看到路玲的伤情,援助中心的同志被震怒了:此案不援,公道何在!彭主任当即决定,给予援助,并亲自承办该案!

  一、起诉阶段

  受理该案后,承办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立即到安监局调取安全事故调查卷宗,到事故发生时现场的3个目击证人处调查取证。针对第一承包人和实际雇主互相推诿责任、拒不认可其承包工程的态度,在明知建设单位可能不予配合取证的情况下,先后三次到建设单位调取承包合同。经过耐心的解释法律规定和诉讼结果的评估分析,感动了建设单位经理,建设单位主动提供了与何祖宁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及何祖宁又将该工程部分施工转包给陈勇的事实证据。

  在完成上述诉前调查工作后,受援人代理律师根据查证的事实,依法为陈帮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商南县天鹿山庄休闲度假有限公司、何祖宁、陈勇连带赔偿陈帮龙损失58.4万余元。同时,依法申请对陈帮龙伤情做伤残等级鉴定、后续治疗费鉴定、出院后的后期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还根据受援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状况,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为受援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

  二、诉讼阶段

  法院受理后,承办律师针对本案原告陈帮龙伤后住院时间长、次数多、病历档案和所有花费票据量大,以及被告之间互相推诿责任、建立攻守同盟的状况,多次到陈帮龙家了解受伤和治疗、康复治疗过程,仔细核对票据材料,依据法律规定和案情事实,与受援人进行了沟通,进一步仔细梳理案情。由于时过境迁,申请人法律知识欠缺,证据材料奇缺,加之时效临近,必须立即解决三个难题:

  一是案件事实问题。受援人为农村户口,受援人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应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受援人提出可找人作证,捏造一虚假租房合同证明其在城区居住的证据。代理人指出该行为违法,应尊重案情事实,依法维权。

  二损失计算问题,尤其是受援人出院后的后期护理费计算标准问题。受援人提出每月按3000元护理费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不符合受援人可能存在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结论,应以法律规定和当地实际来计算。

  三是依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本案的判决可能要考虑到受援人自身的安全防范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诉讼风险告知问题。

  通过上述工作,使受援人理解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基本打消了受援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高的赔偿期望值,为庭审中代理律师和受援人的和谐配合打下了良好基础。

  因原告陈帮龙行动不便,加之案情特殊,商南县人民法院决定以流动法庭在原告所居住村委会开庭审理该案。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依据《劳动法》、《侵权责任法》、《民诉法》和《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详细阐述了原告诉求的理由和依据。其中,1、就案情事实方面,庭审调查时三个被告果然通过假证人证言否认其承包、转包工程的事实,互相推诿责任。对此,承办律师依据调查掌握的证据材料,巧妙利用被告之间的证据矛盾,揭穿其证据属于伪证,确保原告的事实成立;2、在损失计算方面,依法合理计算,使被告方当庭认可。尤其是对争议较大的出院后的后期护理费计算标准问题。受援人提出每月最低按1500元护理费计算(三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当地实际的观点。本案商南县人民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29154.43元。援助律师诉讼中依法据理力争,代理观点最终取得了法庭的认可。

  本案一审判决后,被告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现受援人的损失已全部获得赔偿。法律援助的维权结果在受援人所在的镇、村引起了强烈反响,法律援助中心及办案律师认真负责工作态度受到了受援人的赞赏和当地社会各界的好评。本案作为典型案例,在陕西省司法厅对我县法律服务工作检查中受到领导高度赞扬。

  案件点评                                            

  在贫困山区,维护因工作受伤致残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要做好该项工作就要求办案律师:一是必须要有一颗真正为农民工维权的善心,真心、努力、认真地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服务;二是要能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法》、《侵权责任法》、《民诉法》和《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等法律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为受援人真正维权;三是要依法维权。

  案例撰写者:彭湃

  受家暴起诉离婚,靠法援重获新生

  ——周红琴家庭暴力婚姻纠纷

  案件性质:民事

  报送单位:商南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商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

  承办人:刘茂

  一、案情简介:

  原告周红琴,曾用名周红艳【受援人】,女,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商洛市商南县试马镇毛河村四组,身份证号码612524198905060420.

  被告周永良,男,1983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商洛市商州区夜村镇西沟河村六组,系原告周红琴之夫。原被告于2006年3月相识,4月建立恋爱关系,5月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3月1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周俊杰。2011年1月28日在商州区民政局领取【补办】结婚证。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原被告因性格差异较大,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婚后不履行家庭义务,好赌成性,对原告不管不问,夫妻之间没有一点感情可言。2013年5月8日被告在与原发生争吵、打架之后便外出失踪。2013年9月23日,原告向商州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14年3月25日,商州区法院作出不准离婚判决。后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被告仍是下落不明,夫妻关系仍是得不到改善,夫妻之间无任何联系,夫妻关系出现名存实亡的状况,夫妻关系彻底破裂,故只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二、办案经过:

  商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鉴于周红琴家庭十分困难,系农民工,家庭妇女系农村弱势群体范围,决定给予援助,并指派具有经验丰富曾办理多件离婚案件的商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刘茂主办,商南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彭湃予以指导协助办理。

  接受委托后,了解到被告周永良及其父母为人处世比较野蛮,当事人周红琴提出其特别害怕在法庭内外将会发生涉及人身安全的行为。果不出其所言,周永良的父母得知周红琴二次起诉离婚后,二人便一同自商州区赶往商南周红琴父母家里大吵大闹,索要无礼的各种费用,并且吃住在原告娘家里不走,大有索要不到钱财决不罢休之势。承办人刘茂知晓后,首先向商南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作了请示汇报。涉及受诉的法院在商州,虽然周永良父母的行为妨碍了诉讼,法庭将予以制裁,但情况特殊危急,商南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要求受援人求助当地公安部门试马派出所出警处理较为快速恶惩当事人。试马派出所的民警出警后,周永良的父母迫于公安部门的震慑,无趣的空手离开了商南。在开庭前,周永良的父母又到法庭吵闹,诬赖承办人是教唆犯,经过法庭的严厉训诫后,才制止了被告的喧闹法庭行为,平稳了法庭审理秩序。在接下来的开庭审理中,承办人不畏强势,据理力争,依据《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充分利用已调查取得的证据,论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坚持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在庭审调查后的法庭调解中,依据本案事实,合情、合理、合法的提出原告方的调解方案,原告方的调解意见也得到法庭的支持和认可,经法庭调解,被告周永良也自愿接受了承办人的调解意见,使该案以调解结案。

  三、 办理结果:

  故本案在商州区法院审理过程中,并经承办代理人多次认真,耐心说服下,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原告周红琴与被告周永良离婚。

  2、婚生男孩周俊杰随被告生活,由原告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孩子抚养费30000元。

  商州区人民法院为此家暴离婚纠纷制作了法律文书,圆满结案,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受援人重获新生。

  点评:

  在这场两年之久的家暴离婚案件中,承办人对案件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法律援助中心领导也非常重视,及时给与指导,协调相关部门,为案件正确办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本案圆满结束,妇女权益得到保护。本案在办理时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作为“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撰稿人:刘茂

  点评人:彭湃

编辑:丁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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