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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百遗属抚恤金被断然停发​ 一个法律工作者令正义弘扬

政企快线 华商网 2015-12-16 13:52:50
[摘要]2014年7月14日,铜川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来了三位老太太,年纪最大的已年过八旬,另外两位也已七十多岁。三位老人情绪特别激动,声泪俱下,要求援助机构为他们讨回公道。

  案件类型  民事

  办理方式  仲裁

  指派单位 铜川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  铜川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冯秋会

  【案简情介】

  2014年7月14日,铜川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来了三位老太太,年纪最大的已年过八旬,另外两位也已七十多岁。三位老人情绪特别激动,声泪俱下,要求援助机构为他们讨回公道。见此情景,工作人员赶忙对她们进行了安抚,让老人们慢慢说,不要着急。

  经过详细询问,得知这三人均是某煤矿的工亡家属,2011年8月之前,她们一直享受着工亡家属待遇,每月在矿上领取抚恤金。后某煤矿破产,其上级主管单位某局就将有关的抚恤金拨付至某社区,由某社区继续向她们发放。2011年8月,按照相关规定,她们自己出钱办理了超龄养老统筹关系。此后,某社区就停发了她们的抚恤金。她们年事已高,家庭经济原本就困难,这一来更是雪上添霜。她们先后多次找过数个单位和部门,要求继续享受工亡家属待遇。找了近三年,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今天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情,代表矿区有着相同遭遇的二百多名工亡家属前来咨询的。

  了解案情后,因为责任单位是一家在当地非常有影响的大型国有企业,而且涉及人员众多,市法律援助中心非常重视。一面让几位老人提供已有的证据,一面迅速指派中心法律工作者冯秋会承办此案。接手案件后,冯秋会抓紧时间调查取证,详细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反复研究案情,并抓紧时间,在三日内为她们申请了劳动仲裁,以负责某局范围内各单位后勤保障事宜(包括抚恤金的发放)的某实业公司为被申请人,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支付申请人抚恤金,并补发申请人2011年9月至申请仲裁之日的抚恤金。

  2015年8月5日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申请人某实业公司辩称:某实业公司是2012年2月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某局范围内各单位后勤保障事宜,但公司成立时,某局移交享受抚恤金的花名册没有申请人,申请人不属于接收范围,申请人没有依据说明其与实业公司存在抚恤金的领取或停发关系,故不存在补发之说。申请人将实业公司作为被诉主体没有依据。冯秋会又紧急向仲裁委提出追加第三人申请,追加某煤矿的上级主管单位某局和某矿业公司(成立于2008年,与某局属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为第三人,仲裁委审查准许后,2015年8月26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第三人矿业公司辩称,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与本案所涉及的工亡人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还辩称:有关抚恤金从2011年停发,本案已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人已经在铜川市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办理了超龄养老统筹关系,按照陕人社函(2010)375号复函,应停发抚恤金。故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对自己的仲裁请求。

  围绕谁是本案适格主体,工亡家属办理超龄养老统筹关系并领取了养老金后是否能够再领取抚恤金,本案是否已超过仲裁时效这些焦点问题,法律援助工作者不畏强权,据理力争,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某局应承担申请人抚恤金的发放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向工亡职工遗属提供工伤保险待遇。本案申请人均系某局下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某煤矿工亡职工遗属,工亡职工遗属抚恤金的发放主体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主体均应为某局。2012年2月成立的某实业公司具体负责负责某煤矿的抚恤金发放事宜,某局向某实业公司移交享受抚恤金的花名册没有申请人,对因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某局应承担责任。

  二、申请人依法应继续享受工亡职工遗属待遇。申请人虽然办理了超龄养老统筹关系并领取了养老金,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停止领取抚恤金的法定情形并不包括本案所涉及的情形。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提出的陕人社函[2010]375号复函,该函停止发放的是职工或离退休人员因病死亡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金,而申请人要求领取的是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不是同一概念,执行的不是同一政策。因此申请人应继续享受工亡职工遗属待遇。

  三、关于抚恤金发放标准。申请人的抚恤金停发后,依据陕人社发[2011]176号、[2012]115号、[2013]62号、[2014]19号文件,抚恤金发放标准进行过调整。应按调整后的标准补发申请人的抚恤金。

  四、关于本案的仲裁时效问题。停发申请人抚恤金的行为,是一种侵害工亡职工遗属待遇的违法行为,从申请人的抚恤金被停发截止到申请仲裁,这种违法行为一直处于一种持续之中,因而,申请人请求维护其权利的仲裁时效并未届满。

  最终仲裁委全部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裁决第三人某局从2014年8月起继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承担对申请人抚恤金发放义务,直至申请人的抚恤金支付关系合法转移至有关单位为止;第三人某局于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补发2011年9月至2014年7月的抚恤金。

  一起历时近3年的工亡遗属抚恤金纠纷在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下终于圆满结案。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工亡遗属抚恤金纠纷引发的案件。一起案件,一波三折,既涉及承担责任的主体,工亡家属办理超龄养老统筹关系并领取了养老金后是否能够再领取抚恤金,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等几个焦点问题,又直接影响到有同样遭遇的数百名工亡职工家属的切身利益,而且法律援助工作者面对的又是一家在当地很有影响的大型企业。最终法律援助工作者顶住压力,迎难而上,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在短时间内使案件迅速了结。现某局已经为二百多名工亡家属补发了停发的抚恤金,并让他们继续享受抚恤金待遇。一起案件的成功办理,让数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了维护,表现出了法律援助工作者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较高的业务素质,真正做到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地方的和谐稳定。

编辑:丁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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