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民房开设足浴店,中年妇女薛某不正经经营,却容留两名失足女在店里从事卖淫活动,从嫖资中抽成。因容留、介绍卖淫罪,薛某近日被判处缓刑。
2014年11月,41岁的薛某在阎良区某村一户民居院内租赁了房屋,开了一家无名足浴店。后来,她在店内容留了两名失足妇女寇某、李某从事卖淫活动,并约定所得嫖资按三七分成。在足浴店里,两名失足女多次与嫖客进行交易,直到去年5月被查。警方调查后,对失足女和嫖客均进行了行政处罚,而薛某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取保候审。
阎良区法院近日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故意容留、介绍他人在其经营的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鉴于其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主动缴纳罚金等,可从轻处罚。近日,法院一审判处薛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
华商记者 宁军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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