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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民被诬杀人获66万国家赔偿

国内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据中新社 2016-04-08 08:41:51
[摘要]同年1月21日,河南偃师农民高炎龙因涉嫌该宗凶杀案,被原河南灵宝县公安局(现灵宝市公安局)刑拘。今年1月4日,高炎龙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0多万元,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原标题:河南农民获66万国家赔偿

当事人高炎龙

  当事人高炎龙

  4月7日,备受关注的河南“17年未结凶案”当事人高炎龙获得66万元人民币国家赔偿。有媒体称,这是“两高”新司法解释出台后,第一宗因久拖不作结案直接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

  1992年1月11日,河南省灵宝县(现灵宝市)城关镇发生一宗凶杀案。同年1月21日,河南偃师农民高炎龙因涉嫌该宗凶杀案,被原河南灵宝县公安局(现灵宝市公安局)刑拘。

  1996年,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高炎龙犯抢劫罪,判其死缓。法院认定,高炎龙与被害人王桂兰之子董群灵结算买卖编织袋贷款时发生矛盾,高认为董少付二百余元而对董心怀不满。1992年1月11日上午,高炎龙身带猎刀窜到董群灵家要钱,因遭拦阻,用刀把将独自在家的董的母亲王桂兰头部砸伤,后逃离现场。王桂兰因重度脑挫裂伤当日死亡。

  高炎龙不服提出上诉,随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1998年8月21日,高炎龙被取保候审释放。此后该案至今悬而未结。

  今年1月4日,高炎龙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0多万元,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今年2月3日,三门峡市检察院对高炎龙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三门峡市中院作出准予撤诉决定。

  4月7日下午,高炎龙在三门峡市中院拿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决定书中称,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共应赔偿其人身自由赔偿金53.1万余元,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3万元,并为高炎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高炎龙告诉记者,这样的赔偿结果“不尽如人意”,他不服该决定,将会在一周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据中新社

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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