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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车路边侧翻压死修理工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16-05-13 14:06:15
[摘要]水泥罐车侧翻,在路边倒装水泥的过程中,靠千斤顶支撑的罐车再次侧翻,将修理工压死,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交通事故为由拒绝赔偿。

  水泥罐车侧翻,在路边倒装水泥的过程中,靠千斤顶支撑的罐车再次侧翻,将修理工压死,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交通事故为由拒绝赔偿。近日,户县法院审理认为二次侧翻仍属交通事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5月9日,户县车主张某因其司机王某请假,便驾驶自己所有的一辆散装水泥罐车外出拉水泥。当车辆沿10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户县山水草堂段时,由于张某在避让车辆时操作不当,致使水泥罐车侧翻到路北。交警认定为单方事故,由车主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侧翻导致水泥罐车多处受损,张某便联系吊车将事故车辆扶正,并让平时经常为他修车的李某修理水泥罐车。

  当晚,李某、张某的雇佣司机王某到达事故车辆处,李某对车辆进行了初步修理。之后,张某联系其他水泥罐车准备将侧翻车辆中的水泥倒出。次日下午4时,李某发现事故车辆向北倾斜,就在车的右侧打了两个千斤顶将车辆打正。晚7时,另一辆水泥罐车到达现场,与事故车辆并排停放。倒装水泥的准备工作就绪后,张某将事故车辆启动,并打开倒水泥的阀门开关开始倒装水泥。因要离开,张某让司机王某在事故车辆驾驶室左侧帮忙看表。晚9时,事故车辆在倒装水泥过程中向北侧翻,李某被压在车下死亡。接到报案后,交警到达事故现场,认为第二次车辆侧翻致人死亡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且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经查,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但保险公司认为,交警已认定车辆第二次侧翻导致李某死亡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且并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以对于李某家属的损失,应由车主张某依据承揽合同关系向死者家属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数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车主张某、司机王某及保险公司起诉到户县法院,以交通事故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及车主等承担赔偿责任。

  户县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死亡系因故障停放在107省道路边正在进行倒装水泥作业的水泥罐车侧翻所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该次事故属于交通事故。而且,“交通事故”的定义未以车辆在“行驶中”为必要条件,事故车辆属于罐式货车,进行倒装水泥作业也属于车辆正在运行的状态,因此死者家属以交通事故为由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等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近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华商记者 宁军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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