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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的新生 咸阳男子在矫正期间考上大学

原点周刊 长江日报 2016-07-04 06:56:14

  社区矫正,是针对被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也称之为社区服刑。有学者认为今天的社区矫正和古代的“划地为牢”有异曲同工之处。唯一不同的是,如今的“地”比古代要宽泛许多。

  近期,华商报记者走访了一些社区矫正人员,还原他们蜕变与新生之路。

  社区矫正 在家服刑

  他们属于服刑人员,但和传统的在高墙电网内服刑不同,他们有相对的人身自由,可以和妻子儿女一起生活,可以孝敬父母,可以有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圈。他们需要定期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递交思想汇报,离开居住地时要履行请假手续。而一旦有违法犯罪或不遵守规定的行为,他们将面临被重新收监。

  这个群体有个特殊的称谓——社区矫正人员。那么,什么样的服刑人员会进行社区矫正?他们究竟如何进行改造?效果又如何呢?

  故事1

  81岁的社区矫正者

  西安市土门附近一个建筑很陈旧的小区里,81岁的老太太朱某在这里过着深居简出的独居生活。但有细心的邻居发现,无论刮风下雨,每月中旬都会有当地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上门“探望”老太太,春夏秋冬从不间断,许多时候还提着水果和生活用品。

  难道老太太的子女亲属在司法所工作?有邻居小心翼翼地问老太太。答案出乎所有人的意料,老太太告诉大家,自己是一名社区矫正服刑者,多年前曾因拐卖儿童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据了解,朱某1935年出生于河南,曾是西安市某企业退休工人,2000年因拐卖儿童被刑拘,2001年被西安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期间,获减刑两次,改判一次。2012年初经西安市中院裁定予以假释后,交由她居住地的莲湖区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为2012年1月12日至2019年4月3日。

  按照规定,朱某本应每月定期到辖区司法所报到。她悔罪态度也极好,每月都到莲湖区司法局土门司法所进行口头思想汇报。后来司法机关考虑到她行动不便,便每月派人到她的家里“下访”,了解掌握她的改造情况和思想动态。

  莲湖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了解到,朱某出狱后因家庭矛盾不能回家居住,只能借住原单位的宿舍,且没有任何生活来源。工作人员便及时协调她原来的单位,给她争取到每月300元的生活费。每到节假日,工作人员还督促社区给予其申报生活困难救助。

  莲湖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说,虽然朱某拐卖儿童犯罪让许多人很愤怒,也属于服刑人员,但如今毕竟年龄大了,儿女又不愿照顾,其本人又患有高血压,行动也不方便,所以司法局尽量在各方面给其提供帮助。


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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