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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一男子用气枪打鸟时误伤朋友 获刑3年6个月

咸阳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6-07-06 06:35:43
[摘要]泾阳男子为娱乐购买气枪,打鸟时不慎将朋友打伤。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仿真气步枪一把,铅弹1024颗,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

  华商报讯(记者 薛望 通讯员 王浩然)泾阳男子为娱乐购买气枪,打鸟时不慎将朋友打伤。因犯非法持有弹药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该男子被泾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30多岁泾阳男子李某为了娱乐,于2015年9月份起,他通过网络搜索组装枪支零件名称。先后十余次通过淘宝网站联系不同淘宝卖家,购买组装仿真气步枪的零件,并将买回来的零件组装成仿真气步枪。一个月后,李某又网购配合使用的铅弹1200颗。

  去年11月8日,李某受好友宁某邀请喝酒聊天至晚上11时许。李某驾车将宁某送回家后,对方却邀请李某一同去撵兔。李某同意后便携带自己的仿真气枪来到泾阳县泾干镇姚坊村杨北组村北坟塬。

  到达地点后,宁某用矿灯照着他左边的树,让李某用枪打树上的鸟,并叮嘱对方不要乱开枪。然而,李某却没有听到,用气枪红外线对准矿灯照射地方发射,打在宁某胸部,导致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经鉴定,宁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属七级。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李某家中搜查并扣押仿真气步枪一支及配件若干,气枪所用铅弹1024发。经鉴定,该枪属于枪支,所持有的1024颗铅弹属于5.6mm口径仿真气步枪专用子弹。

  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仿真气步枪一把,铅弹1024颗,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李某在使用其仿真气枪及铅弹的过程中,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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