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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款员侵吞46万多元赌球 逃十余年被判4年

西安新闻 长江日报 2016-08-20 06:54:44
[摘要]利用担任财务科收款员保管货款的便利,西安某化工厂合同工郝某多次把货款用于赌球,在无法填补漏洞后,他干脆携款潜逃。虽然一逃就是15年,但还是没有躲过法律的制裁。

  利用担任财务科收款员保管货款的便利,西安某化工厂合同工郝某多次把货款用于赌球,在无法填补漏洞后,他干脆携款潜逃。虽然一逃就是15年,但还是没有躲过法律的制裁。

  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郝某原系西安某化工厂合同工,自1994年5月起担任该厂财务科收款员,负责收取并保管货款。1998年6月至1999年1月,郝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收取的货款据为己有用于赌球,并采取用后期货款填补前期账目亏空的方式逃避公司检查。1999年1月6日,因侵吞的货款数额巨大,无法偿还,郝某携款潜逃。1999年2月2日,化工厂报案,警方于同年2月5日立案侦查。截至立案前,郝某共侵吞公司货款461940.35元,其中22400元由化工厂于当年8月用郝某缴纳的集资款本息予以扣抵。2014年12月26日,潜逃15年的郝某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某在担任国有单位财物管理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物拒不归还,数额巨大,已构成贪污罪。鉴于郝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近日,法院一审判处郝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相关法律规定】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二、侵犯的是公共财物。即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三、具有犯罪的故意。四、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华商报记者宁军


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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