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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物业在楼下设食堂 新西蓝小区业主拒交物业费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6-10-24 07:02:08 编辑:靳聪 作者:张成龙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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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将食堂搬走

  收到朝阳物业的起诉书后,邵先生也向雁塔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朝阳物业将食堂搬走并赔偿损失。

  2015年11月,法院判决朝阳物业将员工食堂从邵先生的楼下搬走,朝阳物业方面提起上诉。今年3月,西安中院认定,朝阳物业擅自将员工食堂设置在邵先生楼下,产生的噪音与油烟严重影响了邵先生及其他业主的日常生活,因此原审法院判决朝阳物业搬离食堂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西安中院判决后,物业将食堂搬走。但邵先生对于法院判他补交之前的物业费并不认同,因此向中院提出上诉。

  终审判决酌情减少业主所补交的物业费

  在朝阳物业起诉邵先生补交物业费的案件中,邵先生称朝阳物业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上的签字并非他本人的,并做了司法鉴定,鉴定也认为该签字并非邵先生所签。法院认为,虽然伪造签字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朝阳物业实际上已履行物业服务的义务,邵先生也接受了该服务,双方已形成实际的物业服务关系,且邵先生无法提供不欠物业费的证据。因此法院支持朝阳物业的诉讼请求,西安中院再审时也认定了这一点。

  西安中院认为,朝阳物业将员工食堂设置在邵先生楼下,侵犯了邵先生的合法权益,物业方面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于朝阳物业诉请邵先生支付的8728.41元物业费,可酌情减少。最终,法院终审判决邵先生向朝阳物业支付物业费5237元,其他费用不变。 华商报记者 张成龙 实习生 马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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