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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老人卖房遭遇奇葩证明 需证明亡夫没私生子

社会新闻 大河网 2016-11-16 08:30:44
[摘要]尽管多部门已明确表示,取消针对公民的相关证明。但郑州一八旬老人却遭遇了奇葩证明设的绊儿。

  难题丨无法卖房,面临高额违约金赔付风险

  在奔波几个月后,疲惫不堪的赵姨有意退还定金,取消该房的买卖合同。但中介明确表示,这涉嫌违约,将承担巨额赔偿。该房买方也明确表示:理解赵姨为此事奔波付出的辛苦。但不会放弃该买卖合同。买主表示:由于该处房产位于教育片区,为其孩子上学,花钱买房。且为此支付了定金和中介费,由于房价上涨,放弃合同,损失几十万。目前,买主已将该纠纷交由律师处理,律师昨天则直接跟赵姨联系,告知其违约风险。

  记者随后和房屋中介赵经理联系,他也认为赵姨诚意卖房。但公证确实办不下来。他们甚至给赵姨提出走法院诉讼模式,就是赵姨起诉俩儿子,让法官通过判决形式确认该房归属。但遭到赵姨反对。赵姨认为自己一辈子没打过官司,为卖房还把自己儿子告了。况且儿子一直配合卖房,也做了放弃财产的公证。此外,赵姨认为这有造假嫌疑,她无论如何都不能做。

  赵经理表示:如按合同约定,违约一方要承担10%至30%的违约赔偿责任。如无法做公证,目前,只有走诉讼这条路。赵姨左右为难。

  说法丨没了公证这道防火墙,会引发更多家庭矛盾

  针对赵姨的困境,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副主任张金良表示:遗产继承是每个家庭早晚会遇到的问题。以前很多家庭没什么财产。但现在,每个家庭多多少少都有一定积蓄,遗产继承就成了每个家庭早晚要面对的问题。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困难在于,有时候公证处要求出具的某些证明文件,继承人难以提供。有许多和赵姨的情况一样的申请人,在开证明这个环节被卡住。

  在一个继承公证案件中,根据《继承法》规定,需要界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范围,但由于每一个人生活经历迥异以及人员流动等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部门可以提供直接的证明。因此,即便在一个最简单的继承公证中,公证申请人也至少需要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遗产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对于这些证明,公证处不是“有意刁难”,因为公证出具的结论是认定性的,如果依据公证书做出的行政行为错了,公证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证”被视为一道防火墙。如果没了这道防火墙,不去查询所有能继承房产者的情况,那很可能在过户后,再次引发家庭矛盾。

  建议丨设立法定遗嘱登记制度

  “现实生活中,由于公民信息资料往往分布在不同部门,过往登记的纸质资料信息随着时间,存在断代甚至消亡情况。普通公众往往因此陷入举证困难。”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赵新河提醒: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不妨养成收集、保留证据的习惯,一旦遭遇纠纷,可以借助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尽可能在生前订立遗嘱,并在遗嘱中写明财产的归属和处理方式。但在讳言死亡的传统观念之下,劝说老人订遗嘱,子女不见得能说出口。同时建议能建立法定的遗嘱登记制度。在财产登记和管理部门、司法机构与遗嘱登记部门之间建立信息沟通渠道,查询并认定这些专业机构所登记的遗嘱,及时作出认定并办理相关手续。F

  深度探讨

  遗产继承公证成了“添堵”

  近年来,随着百姓财富的逐渐累积,遗产继承以及由此带来的公证问题已经涉及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而遗产继承权公证收费高、手续繁琐等问题也一直广受诟病。有政协部门对继承公证进行调研发现:继承权公证目前主要存在三个突出问题,一是“公证贵”。按照现行规定,继承权公证按受益额比例分段收取费用。公众认为这种计费标准不合理,收费偏高。

  二是“公证难”。当事人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需要自行提供的证明材料较多,仅实事方面就细分为20项,要在社区、街道办、派出所、民政局、被继承人生前工作单位等处多次往返,还有一些证明文件难以提供,当事人因此感到不便和困扰。部门之间的登记信息条块分割现象严重,信息未能实现共享,当事人为了收集有关材料需要分别跑多个部门,程序繁琐。

  三是继承权强制公证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公证部门应突出公益属性。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快完善户籍、人口、婚姻、档案、信用等信息登记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编辑:雷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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