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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李强致姐妹1死1伤被判死刑 法院:自首不足以轻判

来源:华商网 时间:2016-12-05 13:34:51 编辑:王玮玮 作者: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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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询问聂李强是否听到宣判,是否上诉时,聂李强第一次在法庭上抬头

  自首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聂李强所实施的强奸行为属于强奸中止,应予以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是否属于强奸中止不影响其量刑,故不予采纳。此外,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聂李强作为陕西应急救援总队特勤支队支队长多次带队实施救援,希望量刑时酌情考虑的辩护意见,经查,这些情节并非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故不予采纳。由于聂李强见色起意,持械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属罪行极其严重。其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经减刑释放后不思悔改,在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虽具有自首情节能够当庭认罪,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案件回放:凌晨两年轻女孩被袭击 一救援队长系嫌疑人

  1月15日凌晨4时许,城南甘家寨,两名女子遭钝器袭击,颅骨骨折,颅内多处损伤。警方认定陕西应急救援总队特勤支队队长聂李强有重大作案嫌疑,悬赏1万元征集线索。

  1月20日,华商报记者经过调查,从执法部门处获得一份资料,详细记录了聂李强曾经因为强奸一女子未遂而入狱的经历。

  警方的记录显示,2010年10月21日晚上,当时30岁的聂李强酒后驾驶一辆长安之星面包车,行至西安市西二环北段庆安运输站北侧,将车停在路边。过路女子边某从车旁经过时,聂李强将边某拉上车,用拳击打其面部,抢走边某价值700元钱的手机一部,并欲强行和边某发生性关系。边某奋力反抗,民警巡逻至此,听到呼救声后将门打开,将聂李强抓获。

  2010年10月22日聂李强被刑拘。后因强奸罪(未遂)被判刑,服刑至2013年5月21日。2013年5月22日,恰好是他33岁生日。

  逃亡数日后嫌疑人自首 被袭的妹妹失忆姐姐身亡

  1月22日深夜11时许,两天多没有吃饭的嫌疑人聂李强,从宝鸡乘坐货车到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高新路派出所投案自首。自此,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甘家寨侵害两姐妹“1·15”案件告破。

  1月23日,公安高新分局召开案情通报会。警方介绍,“1·15”案件发生后,多部门联合成立专案组,对周边进行大量摸排走访,查看监控视频。经过50多小时的工作,1月17日上午8时许,锁定嫌疑人聂李强,随即制定抓捕方案,组织抓捕。

  据聂李强供述,事发当日凌晨,其饮酒后到案发小区去找朋友,等候时,看到姐妹两人经过,于是用登山常用的榔头,将两名受害人打伤,抢走一部手机和一个提包,后逃至宝鸡一带藏匿。

  “聂李强之所以选择这两名受害人,其供述完全是他临时起意的行为。”民警介绍,两名受害人为一家单位的服务员,聂李强抢劫后,发现包内并没多少钱,随后将包及手机藏匿后逃离现场,然后回家,随后几天正常起居。仓皇逃跑时,身上并没有带多少钱和户外工具,到宝鸡也是居住小旅馆。不敢向朋友借钱也不敢问家里要钱,投案时已经两天没有吃饭了。看到媒体不断报道,考虑到自己还有孩子等原因,1月22日晚,聂李强从宝鸡乘坐货车直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承认自己抢劫并打伤两姐妹的犯罪事实。

  两名伤者被送医救治后,14岁的妹妹苏醒,但情绪一直不稳定,对很多事情失去记忆。1月25日晚10时许,年仅16岁的姐姐经抢救无效身亡。

  昨日,雁塔区检察院对聂李强案的办理情况进行了通报。2016年1月15日凌晨,聂李强与朋友聚会后,开车至甘家寨东区西门口,发现两名年轻女子在路上行走,心生歹念意图强奸,从汽车后备箱取出榔头,尾随两人至住处,先后持榔头击打两名被害人头部,被害人倒地后,聂李强不顾被害人挣扎,脱掉被害人裤子,意图实施性侵行为,在发现被害人随身财物后,见财起意,抢走财物。案发后,聂李强一直在外潜逃,直到1月22日自首。 检察机关认为,聂李强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作案手段残忍、造成未成年被害人一死一伤的危害后果,事后又临时起意,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情况,劫取被害人随身财物,涉嫌强奸、抢劫罪,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其有强奸犯罪前科,系累犯,社会危害性较大,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聂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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