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筹备业委会怕遭暴力威胁? 可向申请"人身保护令"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6-12-27 22:55:04 编辑:华商报供稿 作者:陈思存 马虎振 强军 版权声明

← 点击大图左右可翻页 →

  开发商不提供资料,可从档案馆查

  “成立业委会,在流程上一定要规范,避免给相关方面留下程序不合法的借口。”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付涛律师建议,成立业主委员会应依法进行。比如业主在填写选票时,印制的选票应该规范,应该核实其业主身份和房屋建筑面积;遇到开发商或物业不参加业主大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其参加,并留下相关通知的证据,以免给他们留下“程序不合法”的借口。

  新修订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相应资料,否则罚款1-10万元。但问题在于开发商不提供资料,如何认定开发商不主动提供资料,又如何确定谁来处罚?毕竟有了这些资料才能详细的获悉前期工作是否“双过半”。

  还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呢?付律师给业主们介绍了一个办法:若开发商实在不配合,还可以从西安市城建档案馆调取所在小区的建设资料。

  制度设计不够细,开发商不配合头一步太难走

  “成立业委会,如果建设单位不配合,头一步太难走。”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雷顺勇表示,新旧条例都把筹备组成立分成了两个阶段,即筹备组和业委会成立。可是建设单位不提起成立业委会的情况下,而由业主主导成立,还面临预备筹备组成立的许多问题,即5%的业主联名告知时必须证明自己满足5%的条件并且所在小区已经符合成立业委会的条件了。这需要去统计所在小区的入住情况,涉及大量的工作,也涉及到相关费用,新条例在这个问题上没有规定。实践中,很多业主提起成立业委会的过程中,就是无法满足这些条件,即没法证明达到了5%,也没办法证明已经达到了成立业委会的条件,导致有些街办对业主的联名告知置之不理,业委会的工作无法再推进了。所以,对于业主主导成立业委会时,应该尽量简化程序,赋予提起业主更多的权利。比如向物业或相关政府部门查阅小区相关资料,收集相关资料等权利,从而得以破解业委会成立难的问题。

  街办收到告知30日内未受理应做行政处分

  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兵表示,新条例提出“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和报送资料的,已售物业业主人数百分之五以上联名可以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如果街办在30日内还没有受理,建议有关职能部门至少应该对相关工作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成立业委会后可对物业公司进行考评

  对于物业公司的监督,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常志强律师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成立业委会之后,可以运用企业化管理的方式对物业公司进行考评,以提高物业服务质量。还可以通过走企业管理的路子,通过创收来提高经济自治的水平的。

  华商记者 陈思存 马虎振/文 强军/图

相关热词搜索: 筹备 业委会 人身保护令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