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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西安城镇医保可在省内7市15家医院异地结算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肖琳 2016-12-28 16:50:15
[摘要]12月28日,记者从西安市人社局了解到,从2017年元月起,西安城镇医保参保人员在宝鸡市、汉中市等4城市指定医院住院时可办理挂账住院结算,只需支付应由本人负担部分的费用。

  华商报记者从西安市人社局了解到,目前,西安市已经实施了社会保险经办综合柜员制,服务模式不断创新,信息化支撑能力不断提升,而且各定点医疗机构也已基本实现联网结算,参保群众就医结算方便快捷。鉴于此,西安市人社局社保中心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停止使用《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

  从2017年1月1日起,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持西安市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医疗费用信息将在西安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记录保存。

  新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再办理《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享受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职工在二次报销时,以定点医药机构提供的《陕西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陕西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依据,不再需要提供《统筹基金支付卡》复印件。

  “此前的职工医疗保险专用病历已经使用了17年,随着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医保报销以实现联网结算,目前取消职工医疗保险专用病历(大蓝本)的时机已经成熟,也是为参保职工提供了便利,明年1月1日起,参保职工只需要带上医保卡(或社保卡)和自己的身份证就可以享受医保待遇。”西安市人社局社保中心副主任杨航莉介绍。

  目前,西安市人社局社保中心已经明确要求各定点医院,尽快调整西安市医保参保职工门诊和住院的办理流程,做好取消专用病历的相关衔接工作。

  特别提示:

  门诊特殊病种二次补助时只提供发票,不再提供原医保本《统筹基金支付卡》页,请参保职工务必妥善保存发票。

  城镇居民医保、离休人员医疗保障以及大学生医保相关业务流程不受此影响,《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西安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障专用病例》继续正常使用。

  华商记者 肖琳


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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