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定
街办收到告知需在30天内履职
何志恒说,小区是业主的私有财产,是一个私权范围,但由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了政府的监管和指导职责,所以基层政府就把义务当权力,尤其是在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工作中,不作为、懒作为、乱作为已成常态。他认为,政府应该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就拿业委会备案这件事说,《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天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这里的备案是一种告知,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而《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街办收到告知而在三十天内不履职的,业主可以自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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