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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经费不能成立业委会 筹备组业主代表起诉开发商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7-01-21 12:08:16 编辑:华商报供稿 作者:马虎振 赵彬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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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辩焦点:7业主代表是否有诉讼资格

1月20日上午11时许,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被上诉人开发商一方认为,业主大会筹备组内部意见不统一,7名业主代表并不能代表筹备组。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有利害关系的是筹备组,而不是筹备组成员。另外,部分业主代表存在不交物业费的情况,因此对其是否具备业主代表资格提出异议。

上诉人业主代表一方认为:业主大会筹备组共9人,政府职能部门代表所起的作用主要是指导、监督和协助作用,开发商代表所起的作用只是配合作用。7名业主代表应该是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主体,他们是共同起诉,体现的是共同意志。首先,他们是筹备组成员,是在履行法定职责;其次,他们是业主代表,肩负着业主委托,代表广大业主;第三,他们同时也是业主,成立业主大会推选业委会,和他们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他们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贾涛引述新修订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宣传、资料、文印等筹备经费,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之前,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的专用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认为开发商应在筹备组成立之前就将筹备经费交至规定的专用账户。但开发商认为,新条例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不适合本案的情形。

审判员表示,本案辩论的焦点是7名业主代表是否具备适诉讼主体资格。由于本案情形比较特殊,需组合议后才能宣判,随即宣布休庭。

华商记者 马虎振/文 赵彬/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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