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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为有人抢孩子打人致死被认定见义勇为免刑

国内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张成龙 2017-03-17 06:34:18
[摘要]一男子误以为有人抢孩子,一拳将对方打倒,围观群众也进行殴打,致使对方心脏病发作死亡。法院认定他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主观目的是见义勇为,因此免予刑罚。

  一男子误以为有人抢孩子,一拳将对方打倒,围观群众也进行殴打,致使对方心脏病发作死亡。法院认定他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主观目的是见义勇为,因此免予刑罚。而此前,他赔偿死者家属8万元,取得了对方谅解。有网友不解,刚刚表决通过的《民法总则》中明确要保障见义勇为行为,为什么做了好事,反而要付出8万元的代价?

  警方赶到时,小伙已身亡

  2015年10月16日晚,在四川绵阳经开区,一个小伙抱着一个小女孩冲出来,撞上了王勇。王勇以为对方在“抢娃娃”,于是立即追上去,抓住了对方。“你是不是在抢娃娃?”王勇质问。“我就是抢娃娃,关你啥事?”小伙回答。

  这一回答激怒了王勇,他一拳打在小伙的面颊上,小伙应声倒下。随后,围观群众听说小伙“抢娃娃”,纷纷谴责他,也有人上前拳打脚踢。

  “谢谢你,要不是你,晨晨就被抢走了,我还不知道该如何跟儿子交代。”小伙被打倒后,小女孩的奶奶跑过来扑通一下跪在了王勇面前,一边哭一边致谢。老人说,当时娃娃在上厕所,转眼就不见了,她不认识躺在地上的小伙。

  随后,有人拨打了110,警方赶到现场时,倒在地上的小伙已身亡,王勇随后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在派出所,王勇还有些不解,说自己只是打了一拳,其他人踢了几脚,小伙不至于死亡。

  然而,随着调查的深入,王勇有些慌了。原来,身亡小伙名叫高军,并不是人贩子,而是被抢小女孩母亲的男友。小女孩的父母在闹离婚,他受女孩母亲之托来带走孩子。

  经鉴定,高军的死亡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伴蛛网膜下腔出血所致,他所受外伤是死亡的辅助因素,参与度为30%~40%。

  法院判决:免予刑罚

  2016年9月17日,绵阳涪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指控王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责;高军家属还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王勇和高军案发前不认识,双方也无其他恩怨。王勇主观目的是见义勇为、制服犯罪分子而不是积极追求伤害他人。客观上,高军的死亡存在自身的特殊体质、奔跑行为和被人追打的心理压力,王勇的殴打行为不是高军死亡的必然原因。王勇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他在已将高军打倒在地且高军没有还手的情况下继续殴打,且说高军拐卖儿童,引发群众殴打,因此对高军的死亡存在过失。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王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8万元赔偿究竟冤不冤?

  此前,在支付高军家人8万元赔偿后,王勇获得了对方刑事谅解。对方最后也撤回了请求民事赔偿之诉。

  “8万元的赔偿,对我们这个家庭来说,需要工作几年才能存上。”王勇的妻子张娟说,在等待判决的一年多时间,他们一直处在内心煎熬中,王勇几乎没有工作。“这件事对我来说,就是一个教训。”王勇表示,“现在想来,我完全没有必要打那一拳……”

  事发时,高军年仅23岁,他是家中独子,还有一个4岁的儿子。高军的父亲说,他们是地地道道的农民,儿子不应该去掺和别人家的事,更不该去以那种方式将别人的孩子抱走。(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据《成都商报》

  >>律师说法

  过失致人死亡要判刑

  达成和解可免处罚

  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首钢云律师表示,该案中,王勇被法院认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他依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该案中被告人王勇与死者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这点很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这就是王勇虽被认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最终免予刑事处罚的原因。

  首钢云说,除了刑事和解条款以外,《刑法》中对正当防卫也有类似的规定。《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以说,这些条款都是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法规。

  陕西保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伟表示,该案中的8万元赔偿是刑事和解的前提,如果没有这个赔偿,王勇就要因过失致人死亡负刑事责任。而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中关于见义勇为或正当防卫的规定共有两部分,其中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此外,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两条法规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新修改的第184条,但此条规定的是救助人与受助人之间的权益关系,与该案无关。

  另外,除刑事责任外,死者家属附带了民事诉讼,按照规定过当防卫也要承担民事责任,不过因为双方达成和解撤销民事诉讼,才没有这方面的判决。

  有网友认为,王勇的这种见义勇为过于牵强,并且法院认为王勇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其主观目的是见义勇为,但没明确认定他的见义勇为行为,王勇承担点责任也不为过。 华商报记者 张成龙


编辑:靳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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