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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调整 最高罚款限额拟提至10万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杜鹃 2017-03-28 19:09:25
[摘要]根据1996年9月3日通过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的决定》有关规定,我省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已不相适应。

  根据1996年9月3日通过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有关规定,我省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已不相适应。在28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上,提请审议的《陕西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草案)》拟适当提高罚款限额。

  对公民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但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据省政府法制办主任王占峰介绍,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原决定设定罚款公民不得超过200元、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最高罚款也不超过3万元。

  王占峰表示,与1996年相比,2016年我省国内生产总值、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20年前的15.8倍、7.5倍、8.1倍,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已不相适应,不能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尤其是在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资源开发利用领域,最高3万元的罚款难以对违法行为起到惩戒作用。

  因而,经研究大量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我省和其他省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立法实例,对各种罚款限额的规定方式进行比较、分析。在参考已经修改了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13个省份经验基础上,结合我省国内生产总值、人均收入、经济增速以及各地市经济情况等因素,适当提高了我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与其他省份相比,我省规章设定罚款的最高限额处于中等水平。

  华商记者 杜鹃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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