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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1.5米成年女子在儿童泳池溺亡 泳池担责一半

社会新闻 钱江晚报 2017-03-30 15:15:18
[摘要]本报讯 身高1.5米多的成年女子,怎么会溺亡在0.8米深的儿童泳池?近日,温州瓯海法院宣判了这起有些“离奇”的案子。苟某出生于1993年,重...

本报讯 身高1.5米多的成年女子,怎么会溺亡在0.8米深的儿童泳池?近日,温州瓯海法院宣判了这起有些“离奇”的案子。

苟某出生于1993年,重庆人,在温州务工多年。去年8月1日下午3点左右,她与家人一起去温州某泳池游泳。没过一会儿,有人发现在儿童泳池内的苟某溺水了。同伴黄某和苟某的丈夫一起把她抱上岸,为她做了人工呼吸。

随后,救生员赶到,也为苟某实施人工呼吸、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同时拨打了急救电话。不幸的是,9天后苟某不治去世。家属为她抢救治疗一共付了10万多元。

事发后,泳池所属的温州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了8万元,其他赔偿事宜没有达成协议。

几个月后,苟某家属将这家农业公司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49万余元。

近日,温州瓯海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

一个身高超过1.5米的成年人,站在0.8米深的儿童泳池,池水都淹不过胸部,怎么会溺水?这也成了双方在法庭上争论的焦点。

农业公司称,死者生前患有癫痫,她本身的疾病或对溺亡有直接、间接的影响。

苟某家属却认为,泳池方面没有尽到相应责任,主要责任应该由这家农业公司承担,“当时连个救生员都没有,要是提早发现,也不会有这样的后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业公司没有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员,直接导致没有及时发现死者溺水,具有相应过错。同时考虑到苟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在儿童游泳池溺水,不仅没有自救,还没有以引起他人注意的方式呼救、挣扎,可见在溺水时缺乏控制身体的能力。法院就此认为,苟某在溺亡前处理不当,或者说本身具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泳池可以减轻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农业公司承担50%的责任,赔偿74万余元,扣除已经赔付的8万元,还需赔偿66万余元,因在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内,这笔款由保险公司支付给死者家属。

本报记者 王益敏 通讯员 瓯文

编辑:凡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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