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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须公开所有房源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陈思存 2017-05-19 19:48:31
[摘要]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必须在10日内将所有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严禁采取分幢、分层或分批、分次开盘的方式进行销售。

  华商报记者从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获悉,为防止开发商发布不实销售价格和销售进度,该局要求,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必须在10日内将所有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严禁采取分幢、分层或分批、分次开盘的方式进行销售。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整治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该局要求,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不得排号、预订,严禁采取排号、定房、内部认购、发放会员卡等各种方式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的费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必须在10日内将所有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严禁采取分幢、分层或分批、分次开盘的方式进行销售;严禁以内部认购、排队、排号等方式蓄客,通过集中选房、网上选房或发布不实销售价格和销售进度,鼓吹涨价在即、开盘售罄等方式恶意炒作,营造紧张气氛,制造虚假热销场面,诱使购房人抢购,趁机哄抬房价。

  该负责人表示,开发商依法销售商品房,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应按照可销售房源与需求购房者 1:1 的比例确定交款的购房户数,不得收取超出房源数量购房者的预订款。凡高于可售房源多收取购房者预订款的,视同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违规销售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据介绍,该局对“捂盘惜售”进行了详细规定,分别是:

  1.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及时申请办理预售许可的;

  2.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未公开销售的;

  3.同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采取分幢、分单元、分层开盘的;

  4.采取其他方式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未销售房屋不进行公开销售的。

  同时,明确在洽谈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和经纪机构不得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规避限购政策;通过第三方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费用行为。

  华商报记者 陈思存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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