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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发现结婚十余年丈夫竟是逃犯!曾砸死原配

社会新闻 北京晚报 2017-06-20 17:01:40
[摘要]在老家失手打死原配妻子后,王某逃到北京,伪造身份与李女士结为夫妻并育有一女。

在老家失手打死原配妻子后,王某逃到北京,伪造身份与李女士结为夫妻并育有一女。2016年,王某终被公安机关抓获,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为结束这段婚姻,李女士将怀柔民政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自己与王某的婚姻登记。

最终,怀柔法院判决撤销李女士与王某的婚姻登记。但律师表示,对于婚姻中可能存在的欺诈行为,法院通常难以支持无过错方提出的赔偿请求,只能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适当予以多分。

遭遇

结婚十余年 丈夫竟身背杀妻命案

2003年,经人介绍,李女士与王某相识。2003年底,两人在怀柔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不久,两人便生下了一个女儿,三口人的生活过得十分平静。

然而,2015年11月18日,当王某突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李女士才得知,王某在湖北老家曾犯下了一桩命案。

王某在湖北老家曾与彭某是夫妻关系,2001年,因在家中发现一个作业本上写着“亲爱的”等字样,王某怀疑妻子彭某在向其他男性写情书。两人发生了激烈争吵,虽然经村民劝解,彭某仍提出了离婚。

第二天,在去办理离婚手续的路上,夫妻二人扭打起来,王某顺手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砸向了彭某的头部,彭某当即倒地,口鼻流血。王某后悔不已,扶起彭某的头部,痛哭流涕。虽然彭某被紧急送往医院,但多日后仍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考虑到王某与彭某生有三个孩子仍需要抚养,彭某的家人并未第一时间报案,直到王某从家中逃跑,彭某的弟弟才报了警。

案发后,王某几经辗转逃到了北京,隐姓埋名在怀柔定居下来,并与李女士再次组建了家庭,直到14年后,他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6年,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目前,王某已在湖北某监狱服刑。

结局

无法协议离婚 只好诉至法院

因认为无法再与王某共同生活,李女士希望尽快与王某结束这段婚姻关系。但由于在结婚登记时王某使用了化名,李女士无法与恢复身份的王某协议离婚。

于是,李女士将怀柔民政局起诉至怀柔法院,认为怀柔民政局在结婚登记时审查不严,登记有瑕疵,请求法院撤销其与王某的结婚证。

但怀柔民政局表示,根据相关规定,他们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依法审查了李女士、王某的身份证、户口簿,且双方均亲自到场填写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名,这一切都符合结婚登记的法定程序,因此婚姻登记人员应当为两人办理结婚登记。

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婚姻登记的条件仅限于因胁迫结婚。《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怀柔民政局认为,李女士在婚姻登记时并没有受到胁迫,因此民政局无法为其撤销婚姻登记。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当年民政局并未配备身份证阅读器等核验设备,只能对相关证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工作人员已经尽到了严格的审查义务,王某提供伪造身份证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民政局的过错。

经审理,怀柔法院认为,怀柔民政局依据婚姻登记规定,对李女士和王某提交的户口簿、身份证进行了形式审查,李女士和王某亦当面签署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据此,怀柔民政局认为李女士和王某符合结婚条件,予以登记,并颁发结婚证的行为并无不妥。

但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王某在与李女士进行结婚登记时提交了虚假证件,致使怀柔民政局作出的结婚登记缺乏事实基础。现李女士要求撤销该结婚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支持,故判决撤销李女士与王某的结婚登记。

追问

婚姻被撤销 财产怎么办?

根据《婚姻法》规定,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也就是说,李女士与王某的婚姻被撤销以后,自始至终不存在婚姻关系,两人之间也就不存在任何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关系被撤销,那两人共同生活的这十余年间,家庭共有的财产如何分割,生育的子女又应该如何抚养呢?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葛磊律师表示,李女士与王某婚姻被撤销后,应当以同居关系来看待。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这些财产应当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可以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而两人婚姻关系虽然被宣告无效,但他们生育的女儿依然应认定为两人的子女,由于女儿还未成年,王某和李女士仍应对其担负起抚养、教育的义务。

伪造身份结婚 算不算欺诈?

葛磊律师表示,王某伪造身份证,虚构身份前往怀柔民政局与李女士登记结婚,已经构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根据《刑法》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而在结婚登记过程中,怀柔民政局是否存在疏忽?葛磊律师表示,怀柔民政局在结婚登记时已经进行了形式审查,双方也亲笔签署了结婚登记声明书,囿于条件限制,民政局难以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不存在审核疏忽。因此,民政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如果李女士想要索赔,只能向王某提起诉讼。葛磊律师认为,王某故意隐瞒自己的身份和曾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并告知李女士虚假的身份信息,诱使李女士作出了“同意结婚”的错误表示,这一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欺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葛磊律师也表示,这只是法律上的原则性规定。在实际诉讼案件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婚姻法》中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适当对无过错方多分财产。但以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对方赔偿,实践中的案例很少见。

在婚姻中一方主张对方有欺诈行为,但欺诈究竟存在与否以及当事人结婚时是否对此知情,在离婚的诉求中都很难进行举证。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可以主张的赔偿有离婚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而离婚损害赔偿有明确的法定情形,只有对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成立,则只能由法官在个案中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予以判断。

相关案例

称丈夫隐瞒疾病骗婚 法院未支持赔偿请求

2006年,沈芸(化名)与宋刚(化名)喜结连理,但没想到,婚后沈芸很快就发现,丈夫宋刚患有性功能障碍。沈芸原本期望四处求医能够治好丈夫的疾病,但多方治疗均没有效果,公公婆婆又催得紧,无奈下,沈芸选择了试管受孕。

沈芸说,为了完成受孕,她使用了大量激素,并为取卵泡被扎20余针。但确认受孕后,丈夫却对她不闻不问,还拒绝在夫妻共同还贷的住房房本上写上她的名字。丈夫在安排家庭大小事务上也从不征求她的意见,遇事只与公婆商议,这让沈芸感到在家中毫无地位。

于是沈芸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并以宋刚隐瞒自身疾病,欺骗自己与其结婚为由,要求多分财产,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宋刚也表示同意离婚,他称夫妻二人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但这是由于沈芸以流产作为威胁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被自己家人拒绝后实施了流产行为才导致的结果。双方婚后感情原本很好,婚检时的体检报告也证明,自己并不存在不适宜结婚的疾病。沈芸主张的房屋是他在婚前购买的,沈芸并没有出资,因此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经两级法院审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沈芸主张宋刚婚前隐瞒性功能障碍,其行为致使其身体和精神遭受巨大痛苦等主张,根据现有证据难以确认。但双方均认同夫妻感情破裂,准许沈芸与宋刚离婚,并依法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本报记者 刘苏雅 J244

编辑:凡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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