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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保险时被误导?今后保险销售也将录音录像

要闻 每日新报 2017-07-14 09:08:14
[摘要]从今年11月1日起,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给自然人,必须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也就是要录音录像。尤其是电话销售,要做到全险种全过程录音。

购买保险产品时被误导,想维权却“有理说不清”?以后消费者不会再为此担心了。近日,保监会发布《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从今年11月1日起,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给自然人,必须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也就是要录音录像。尤其是电话销售,要做到全险种全过程录音。

到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市民们可能已经对银行实施的“双录”措施习以为常。根据《暂行办法》,以后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以及银行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也都要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

进行电话销售时,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要对所有险种的销售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不得规避电话销售系统销售保险产品。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时,也要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

通过对近几年保险消费投诉数据的监测分析,监管部门发现保险公司通过银邮等兼业代理渠道销售长期人身保险、通过其他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和向60岁以上人群销售长期人身保险时,发生销售欺骗误导的风险较高。此次《暂行办法》特别规定,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寿险公司都要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现场同步录音录像。

所谓的“关键环节”,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如果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还应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销售健康保险产品,还应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

需“双录”的关键环节还包括,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作出明确肯定答复,以及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文件。

此外,如果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产品,录制内容还应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人抄录投保单风险提示语句等。

虽说“双录”内容非常详细,市民也不用担心个人信息泄露。《暂行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对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内容、电子数据严格保密,不得外泄和擅自复制,也不能挪作他用。

编辑:凡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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