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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鼓励单位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政企资讯 西安日报 2017-08-02 15:30:23
[摘要]记者从昨日市政府获悉,《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将从2017年8月28日起施行。原《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报讯(首席记者 张端 实习生 席雪静)记者从昨日市政府获悉,《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将从2017年8月28日起施行。原《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鼓励单位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办法》明确,公共停车场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多元化的方式确定项目建设主体。政府可以采用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利用各类闲置土地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实行有偿使用;鼓励停车场投资主体采取发行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设立停车设施建设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拓宽停车场建设融资渠道;鼓励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

  在用地保障措施方面,建设公共停车场,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不属于《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出让方式供地;主城区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地块优先用于公共停车场等公用配套服务设施的完善。单位、居住区闲置的土地,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地下空间,可以实施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此外,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当全部设置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当不少于总停车位的百分之十。

  净宽小于四米人行道禁止临时停车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遵循总量控制,适度从紧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城市主干道车行道,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净宽小于四米的人行道,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一点五米、消火栓周边三十米范围内等区域禁止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经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道路周边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车辆停放需求的;因城市基础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等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调整或者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住宅区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动态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超过规定时间在动态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或者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禁止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停车场(站)使用性质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办公楼、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等建筑应当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站)。禁止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停车场(站)使用性质。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火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以及政府服务中心、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展览馆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未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站)的,其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根据交通需要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站)。

  停车实行不同的收费定价方式

  《办法》明确,公共停车场的经营服务单位和专用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停车信息纳入本市停车信息系统。

  停车收费按照停车场的不同类别,实行不同的收费定价方式。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不得擅自提价。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协议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按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减少规划确定的停车位数量;不得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同时,未在划定区域收费的;未按照规定着装的;不佩戴工作牌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对违法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停车的,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编辑:秦一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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