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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航新征程】浙江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向纵深推进 反腐败“铁拳”威力更大

来源:浙江在线 时间:2017-11-18 11:46:22 编辑:雷晓娟 作者: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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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11月17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吕玥 丁谨之 通讯员 颜新文)“留置”,这个词对浙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干部来说,早已不再陌生。

  11月8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九堡街道牛田社区党委原书记周岳甫受贿案。在这起留置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区监委曾在报请省、市监委同意后,因周岳甫涉嫌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中受贿犯罪,于7月28日对其采取监察留置措施。

  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来,截至今年11月6日,我省共对126名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其中监察调查对象75名、行贿人37名、共同犯罪嫌疑人14名,被留置的监察对象100%移送起诉。此外,未采取留置措施,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92件。

  除对留置措施开展探索,浙江改革试点持续向纵深推进,一个在党统一领导下纪律管全党、法律管公职人员相结合的治理腐败体系成效初显。据统计,今年1月至9月,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数同比上升79.2%,立案数同比上升8%,处分人数同比上升12.9%;追回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11名,其中“百名红通人员”1名,中央追逃办挂牌督办的人员4名。在省域层面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实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有力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现党的全过程领导

  时针回拨到半年多前。3月17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第一例监察留置措施,经杭州市上城区委书记陈瑾批准立案后,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由于留置对象余某并非中共党员且行政级别较低,以往对这样的监察对象立案调查,并不需要区委书记批准。这次上级却专门指示要求进行这样的操作,其中透露的深意,陈瑾了然于心。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陈瑾表示,这就要求我们围绕改革目标,全方位加强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并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得到充分落实和具体体现。

  上城区的这次签批并非个例。浙江实施改革试点以来,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不断加强。仅省级层面,省纪委、省监委就向省委提交了43件请示报告,其中请示报告重点工作、重要情况5件,请示报告重要案件38件。

  “我们正是通过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决策执行机制,用集体研究、请示汇报、制度规定、文书文本等形式,把党的领导具体体现出来、固化下来。”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罗悦明表示,这样就由原来侧重“结果领导”转变为“全过程领导”,从决策程序上确保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在各级党委的集中领导下,各级监委作为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统一决策、统一指挥,使得反腐败的“铁拳”攥得更紧、威力更大。

  “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预防职务犯罪机构和人员,反腐败的工作力量更加集中,配置更加合理。”省纪委、省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通过整装重编,纪委和监委共同设立综合部门,监督执纪一线力量得到大幅度扩充。以温岭市为例,转隶后一线办案人员比例从原先占全委的32%增加至53%,有效提升了办案效能。

  这样的变化同样发生在宁波。5月27日,乌某、虞某滥用职权案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正式宣判,成为我省首例由监委查办、移送起诉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

  这起案件从立案调查到法院判决,先后完成了立案、调查、结案、移送、起诉、判决等一系列法定程序,整个办案时间大大缩短,效率显著提高。江北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李刚说,这样的高效率充分体现了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法之间的无缝衔接,监委与公检法等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使改革真正达到“1+1>2”的预期效果。

  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机构人员职能全面融合之后,浙江马不停蹄,严格对照全覆盖的要求,扎实开展监督、调查、处置工作。

  如今,监察对象的范围明显扩大。今年8月7日,杭州市下城区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汤某某涉嫌共同贪污。尽管汤某某并非党员,但作为劳务外包公司派遣到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汤某某仍被下城区监委立案调查。8月8日,汤某某被采取留置措施,9月29日,汤某某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被执行逮捕。

  “从我省已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对象看,已涉及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站所、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等人员,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的全覆盖。”省监委委员陈春玉说。

  在中央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监察对象基础上,根据公职人员的界定和借鉴相关司法解释,我省进一步拓宽监察范围,将监察对象由六类扩大到七类,具体增加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按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防止出现监督盲区。

  据统计,改革前全省行政监察对象为38.3万人,改革后全省国家监察对象为70.1万人,增长了31.8万人。全覆盖的改革红利彰显于反腐败工作的各个方面。

  以查办案件工作为例,改革试点以来,浙江各级监委充分发挥反腐败专门机构的作用,“打虎”“拍蝇”“猎狐”三管齐下,保持高压态势,以反腐成效彰显改革成果,压倒性态势逐步形成定势。改革试点以来,浙江监察工作网络进一步拓展。根据实际情况,创新推动省、市、县三级监委在先不改变派驻机构组织架构前提下,整合执纪监督部门和派驻机构人员力量,强化协同作战的综合优势和监督合力。

  今年5月,整合省纪委、省监委对口联系省属高校、企业的执纪监督部门和驻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力量,集中1个月时间对32家省属高校、企业开展专项执纪监督,发现并推动解决了一批问题。据统计,省纪委、省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与驻省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在联动开展对省属国有企业专项监督中,就听取汇报12次,开展个别谈话170人次,查阅资料800份,排查问题线索182件,谈话函询27人次,监督效果初步显现。

  按照能试尽试的原则,试点过程中浙江牢牢把握监委职能职责,认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责任;牢牢把握权限手段,全面试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赋予监委的12项调查措施。至今,经严格审批,省监委已累计开具各类措施文书910份,并适时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和限制出境。

  建章立制 规范制度流程

  “监察工作要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必须有严密规范的制度流程作保障。”省纪委、省监委相关负责人说。为此,浙江相继出台24项制度、45类法律文书和79个业务工作模板,基本建成一套规范有效、可复制可推广的“监言监语”制度框架。

  从实践最亟需的制度抓起,我省根据实践发展又细化要求,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监察业务运行工作流程》,编制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等12个方面流程图,设计与监察措施配套的45类法律文书,为全省各级监委开展工作提供参考或借鉴。

  规范留置措施,是一系列规范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工作实际,浙江制定《浙江省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浙江省监察留置场所管理指导意见》,对留置条件、审批、备案、期限、实施、讯问、解除和场所管理等作了规定,确保严格规范、谨慎稳妥使用留置措施。

  上城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金晓东说,在实施第一例留置措施中,当地就对留置宣布、留置调查、留置交接等整个执行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同时加强与留置场所的对接沟通,就留置场所、人员安全、案件保密、同室人员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加强对办案人员、留置监护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留置安全。

  为形成高效顺畅的体制机制,加强监察机关与执法司法机关的统筹协作,我省还制定《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明确监察措施执行、移送起诉、刑事审判等方面衔接问题。目前,移送起诉的案件平均留置42.5天,比前三年纪委“两规”和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平均用时缩短64.4%。

  打铁还需自身硬。浙江把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摆在突出位置,在机构设置、业务运行、日常监督上扎紧制度笼子,坚决防止“灯下黑”。

  “在机构设置上,省、市两级实行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职责分开、部门分设,实现‘前台’和‘后台’分离。改革后,省纪委、省监委共设13个纪检监察室,其中7个为执纪监督部门,6个为审查调查部门。”省纪委、省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郭卫东说,执纪监督部门负责对省直单位和11个市的日常监督;审查调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违法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没有固定联系地区和单位,实行“一事一交办”“一案一受理”,防止被围猎。

  为更大程度上防控权力运行风险,浙江探索建立了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各环节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省监委4位副主任分别分管信访、案件监督管理、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同时,强化对监察权行使全过程的监督,实现重要业务的全程留痕,并制定出台《关于对说情、过问实行记录、报告制度》,狠抓关键环节的管理,用铁一般的纪律,打造让党和人民满意的纪检监察铁军。

  全面从严治党,浙江一直在路上。11月2日,省纪委、省监委召开专题会议,对深化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再动员、再部署。11月14日,省纪委又召开常委会议,专题学习贯彻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在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全面准确把握党中央部署要求,按照中纪委“六个牢牢把握”的工作要求,继续勇于探索,大胆实践,进一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为全面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创造浙江新经验、提供浙江新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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