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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飞涨卖家反悔称"妻子不知情" 遭买家起诉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17-12-05 16:18:59
[摘要]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收了定金,可眼看房价飞涨,卖家在过户前又反悔了,以卖房时妻子不知情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协商未果后被买家起诉到法院。

  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收了定金,可眼看房价飞涨,卖家在过户前又反悔了,以卖房时妻子不知情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协商未果后被买家起诉到法院。

  签卖房合同后房价上涨 卖家欲加价40万遭拒

  今年1月,人在外地的刘某及妻子想转让西安一套住房,于是给西安的朋友董某共同出具了代为出售房屋的《委托书》。次日,董某与中介公司签订《房屋限时代卖合同》。后来,中介公司找到了买家,3月初,刘某与买家王某及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房款为180余万元。

  合同签订后,买家向刘某支付了定金5万元及中介费。4月12日,刘某将房屋贷款偿还完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中介公司得知刘某已取得房产证书后,联系其办理过户手续,约定过户时间为4月19日。然而仅过了一天,刘某突然联系中介,说房价要涨40万元,中介公司与买家王某沟通,王某不同意。4月14日,王某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对所购买的房屋进行了保全。刘某当天得知房屋被保全后,在中介的联系下,刘某夫妻和王某到中介公司进行沟通,刘某妻子参与了整个过程,全程并未明确表态不同意卖房。

  因双方商量未果,王某起诉至未央区法院,请求判令刘某及其妻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

  卖家称未取得妻子同意 法院判决“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庭审中,刘某称,他出售房屋时并未取得妻子的同意,他给朋友董某出具的《委托书》中也并非妻子本人签字,他与买家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妻子。他认为,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没有签字,现在其妻不同意出售房屋,因此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无效。

  未央法院审理认为,买受人为善意第三人,买受人可以证明夫妻另一方知道而未表示反对的,可以判令合同继续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院认为,买家王某在买房过程中不存在恶意串通,为善意第三人,而且4月14日买家王某、卖家刘某及妻子商谈房屋买卖事宜时,刘妻全程未明确表示不同意卖房,买家王某有理由相信卖房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所以买家王某与卖家刘某签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应为有效。

  近日,未央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卖家刘某夫妻协助买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判决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均明确表示服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华商记者 宁军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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