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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洒水结冰西二环38车连撞 车辆损失怎么赔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7-12-10 06:28:36 编辑:王玮玮 作者: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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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观点

相关部门肯定有责任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类似交通事故,城管部门肯定有责任。相关管理部门洒水时,对实时气温、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可能带来的后果应该非常清楚,为了治污减霾,-5℃度还要洒水,不是好心,而是工作不负责任。当然,驾驶人在有冰的路面开车,如果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交通事故,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

律师说法

可根据相关规定向道路管理养护部门主张索赔

华商报:洒水结冰引发事故,谁该为这些车辆、行人的损失埋单?

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张瑾律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六条中也有规定:在城市道路上进行绿化、清洁、洒水等对道路交通有影响的临时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气温在0℃以下时,不得对路面进行洒水作业。环卫部门明知寒冷环境中洒水会导致路面结冰,仍安排环卫工人在街道上进行洒水,结果导致路面结冰,造成行人滑倒受伤和车辆受损,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对行人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华商报:个人在此类事件中是否要承担责任?

张瑾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从事洒水工作的环卫工人只是在执行职务,其个人对车辆、行人的损失不承担责任。而环卫部门的负责人履职不当,没有充分尽到管理职责,造成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的后果,应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

在此类事故中,如果相应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如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可能会构成玩忽职守罪,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华商报:车辆因路面结冰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要不要赔?骑电动车、自行车和走路的人若没有保险,摔伤了又该怎么办呢?

张瑾律师:对于机动车而言,如果投保的机动车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限额内履行赔付义务,商业险要视具体投保项目和约定而定。

没有购买保险的电动车或者行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向道路管理、养护部门主张索赔。当然,由于此类事故一般不是道路管理、养护部门故意造成的,所以一旦诉讼,法院会综合考虑道路管理养护方的过错程度、气候环境及温度条件、电动车或者行人本身的注意义务程度、经过此路段电动车或者行人滑倒的概率等各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平原则等来合理界定各方责任比例。这种情况下,一般骑电动车、自行车的人或者行人也要自行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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