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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洒水结冰西二环38车连撞 车辆损失怎么赔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7-12-10 06:28:36 编辑:王玮玮 作者: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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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洒水结冰引发的案件看看都是咋判的?

每到冬天,洒水结冰导致车祸的新闻屡见报端。华商报记者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从众多案例中归纳梳理了一些典型案件,看看洒水结冰引发的案件都是咋判的。

案例 1环卫处承担70%的赔偿

2015年12月16日早7时许,因洒水车洒水,江苏淮安市清浦区市民余隽驾驶电动车在人行横道上摔倒。余隽主张其摔倒系洒水车洒水致路滑所致,于2016年3月10日将淮安市清浦区环卫事业管理处、淮安市清浦区城市管理局诉至淮安市清浦区法院。

法院认为,事发地点属市环卫处洒水作业范围,故被告清浦环卫处与该路段的洒水工作没有关联,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市环卫处在2015年12月15日至16日凌晨气温较低的情况下安排洒水作业,可以确认路面大面积结冰系被告市环卫处的洒水车洒水所致。结合原告与被告市环卫处的过错,酌情确定被告市环卫处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案例 2环境卫生管理处担责50%

2015年1月1日,浙江嘉善人张兴永驾驶二轮摩托车摔倒,发生单方面交通事故。事发当天,嘉善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在路面有过洒水情况,路面出现了结冰现象。

法院认为,嘉善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安排环卫工人在街道上洒水导致路面结冰,与张兴永驾车不慎滑倒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对原告的受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就此提出的诉请予支持。但张兴永在事故中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故而造成单方面的交通事故。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结合被告的赔偿能力,酌定由嘉善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向张兴永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 3环卫公司无过错不担责

2013年12月19日7时,武汉宏福达冷鲜配送有限公司司机刘建江驾车发生单方事故。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建江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刘建江和宏福达冷鲜公司以路面洒水导致车辆侧翻为由,主张赔偿责任由第三人武汉市江岸区城管委、江岸环卫集团承担。

法院认为,江岸区城管委并不承担道路清扫保洁职责,也未进行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对其辩称意见依法不予支持。江岸环卫集团系基层环卫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工作,此项工作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此外,道路清扫保洁工作本身既非妨碍通行的行为,其行为性质也不同于《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不应适用此项规定;江岸环卫集团进行洗路作业,需要遵守上级部门相关规定,但鉴于冬季气象条件、温度不可控制的客观事实,洗路作业时,环卫部门对于作业温度,难以准确把握,基于上述原因,不宜额外加重基层环卫部门的民事责任,被告方要求由江岸环卫集团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意见,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 4环卫处保洁公司各担责20%

2013年12月28日凌晨6时前,浙江温州市黄河清洁公司对其代管区域内的道路进行洒水清扫。同日6时30分许,陆威剑驾驶电动车经过该区域时滑倒。

法院认为,黄河清洁公司工作人员在寒冷天气洒水导致路面结冰,增加了电动车驾驶人员通过该路面时可能摔倒的危险性,因此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避免他人摔倒。但黄河清洁公司并未采取相应措施,存在过错。鉴于黄河清洁公司工作人员向路面洒水只是导致原告陆威剑摔倒受伤致损的原因之一,陆威剑自身亦未尽足够的注意义务,法院确定黄河清洁公司应对陆威剑的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椒江环卫处与黄河清洁公司签订的道路清扫、保洁代管协议实际为承揽合同,椒江环卫处应告知黄河清洁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因洒水行为而增加的危险性,在黄河清洁公司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椒江环卫处也有义务直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因洒水行为增加的危险性,但椒江环卫处未及时采取措施,其在指示上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根据被告椒江环卫处的过错情况,确认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案例 5代管清洁公司担责70%

2012年12月25日6时50分,由于路面洒水后结冰,杭州市民吴丽英驾驶电动车滑倒受伤。

法院认为,杭州天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对其代管区域内洒水导致路面结冰后,未及时清理、未采取相应警示措施,导致吴丽英滑倒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吴丽英无法提供其驾驶的电瓶车牌照证号,且庭审中亦陈述在她通行前已看到有人滑倒受伤。法院认为,吴丽英在看到他人通过结冰路面滑倒后,在未采取防滑措施的情形下仍驾驶电瓶车通过,未尽到安全谨慎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对于吴丽英此次受伤所遭受的损失,法院酌情确认由天成公司承担70%,由吴丽英自行承担30%。

案例 6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

2013年12月28日早,上海市民朱广银驾驶电动自行车摔倒受伤。交警认定,上海鹏润公司驾驶员徐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事发地段路面洒水造成路面结冰导致本次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事故系鹏润公司驾驶员驾驶特种车辆(绿化喷洒车)进行路面洒水作业,导致道路结冰,妨碍通行故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提出事故发生时车辆非处于使用过程中,故商业三者险不予理赔。对此,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摔倒时点,肇事车辆并未洒水,但其确实进行过洒水作业,其停于事发地点附近也正是准备在工地门口附近路面不洁时再行洒水,即时刻处于准备作业的状态。更何况只要机动车本身对于交通造成妨碍,引发交通事故,相关赔偿义务人就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朱广银的各项损失合计113617.20元,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82604元;剩余31013.20元,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华商记者 王利民 摄影 黄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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