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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骑公司涉嫌刑事犯罪 中消协已申请立案侦查

综合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张成龙 2017-12-22 06:31:57
[摘要]酷骑公司将权属他人的押金挪用,造成巨额资金去向不明,且不联系、不说明、不回应,涉嫌构成非法侵占、职务侵占等刑事犯罪行为。

酷骑单车退押金难

酷骑公司将权属他人的押金挪用,造成巨额资金去向不明,且不联系、不说明、不回应,涉嫌构成非法侵占、职务侵占等刑事犯罪行为

酷骑押金问题

何时能解决

8月29日

华商报报道酷骑单车退押金难,酷骑承诺9月份系统恢复后可正常退

9月中旬

网上出现酷骑公司将倒闭的传闻,酷骑西安分公司负责人被相关部门约谈,公司承诺从用户申请之日算起,15日内退款

9月25日

华商报记者发现西安分公司变更办公地点,但具体位置没透露

9月28日

酷骑单车全国客服热线成空号,北京总部人去楼空,大部分员工离职

9月29日

酷骑发布消息,将被四川一公司收购,该公司将负责处理酷骑后续押金退款事宜

11月8日

四川拜客公司宣布接手酷骑单车的运营和维护,但押金等费用问题需联系酷骑公司

11月20日

酷骑发布通知,委托拜客公司代运营管理和运维工作,但不包括债务。用户可通过现场和电话两种方式退押金

11月21日

有西安用户在酷骑指定的成都退款处退押金未果

11月22日

新华社发文:共享单车监管当务之急 要明确押金该由谁来管

12月12日

中消协向酷骑发公开信,称尚有数亿押金未退还消费者

12月21日

中消协发布公告称,对酷骑公司无视消费者权益的恶劣行径表示强烈谴责

酷骑公司退押金问题,何时能解决

今年8月份以来,华商报一直关注着酷骑单车退押金难的问题。12月12日,中消协向酷骑公司发布了一封公开信,但酷骑方面一直未与回应。目前,中消协已就酷骑公司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向公安机关举报。

12月12日,中消协向酷骑公司发出公开信,要求酷骑公司相关责任人主动与中消协或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并说明情况,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依法承担企业及个人应负法律责任,主动回应消费者关切和公众质疑,并向消费者公开道歉。但酷骑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至今仍不露面、不联系、不回应。

昨日,中消协再次发布公告称,中消协对酷骑公司无视消费者权益的恶劣行径表示强烈愤慨,对其收取消费者押金、预付费、拒不退还表示强烈抗议,对其回避问题、弃广大消费者于不顾表示强烈谴责。

中消协认为,押金是消费者租用特定标的物的质押担保,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企业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酷骑公司将权属他人的押金挪用,造成巨额资金去向不明,且不联系、不说明、不回应,涉嫌构成非法侵占、职务侵占等刑事犯罪行为。为避免消费者遭受进一步损失,中消协已于近日依法履职,向有关公安机关举报,申请立案侦查。

中消协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坚决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陕西民警律师谈酷骑

酷骑公司涉嫌侵占他人财物

西安一位资深民警认为,根据中消协的观点,追究酷骑公司相关负责人职务侵占罪有些牵强。《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满足这一条规定应该有侵占单位财产(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行为,而押金和预付款严格意义上不属于企业财产。《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这一规定看,酷骑公司确实有侵占他人财物的嫌疑,不过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司法机关不能主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另外,共享单车押金问题单个用户报警不够案值,但总案值较大,还有用户属于多个地区的特征,像这种案子并非某个地方警方能够单独解决的。

陕西保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伟也认同这种观点。他表示,中消协代表广大用户进行举报比较合适,因为涉案总案值较大,警方有立案的可能性。

共享单车押金难退怎么办

中消协建议立法规制

近日,中消协建议针对共享单车等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费的立法规制。

对共享单车收取押金问题

明确做出立法规制

中消协建议在正在制定的《电子商务法》中,对共享单车的押金、预付费问题明确做出立法规制,回应、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突出问题。

据了解,目前《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即将进入三审阶段,中消协建议在《电子商务法》中增加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的相关条款。

中消协认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消费者押金、预付资金应当有资质限制,并且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保证保险、银行信托、第三人担保等不可撤销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不得收取。同时,要求企业在注册地开立用户预付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于合同约定事项,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监管,定期向社会披露收取、使用、管理预收资金信息,用户要求查询相关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拒绝。

另外,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的,应当采取由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进行“预授权”冻结的方式。所收押金额不得超过对应标的物的实际价值。用户使用标的物造成损失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依据约定扣款;未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用户申请立即解除“预授权”冻结。

中消协还建议,用户交纳预付资金有权自交费之日起15日内要求退款,因原电子商务经营者分立、合并的,用户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解除押金“预授权”、退还预付费等。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规

禁止十年内从事电子商务

中消协还建议将《电子商务法(二审稿)》第十七条建议修改为:“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在主页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自公示时起,不得从事新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不得预收资金或者再行延展服务。”

除此之外,中消协方面认为,由于擅自挪用、处置预收资金可能引发巨大社会风险,建议同时追究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中消协建议,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上述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十年内从事电子商务活动。 华商报记者 张成龙

编辑: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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