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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家央企虚增收入两千多亿元 已处理处分149人次

要闻 新华社 2017-12-24 06:58:28
[摘要]23日,审计署审计长胡泽君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针对审计发现18家央企业绩不实,虚增2000多亿元收入的问题,已调整账目报表1790.88亿元,清退追回违规资金3159.82万元,处理处分149人次。

23日,审计署审计长胡泽君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截至2017年10月底,整改问题金额4872.5亿元,能够按金额计量的问题整改率达到95%;处理处分相关责任人员8123人次。

企业审计 清退追回违规资金3159.82万元

胡泽君表示,对于201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涉及中央企业审计查出的问题,已有800多人受到处理处分,清退追回违规资金3100多万元。

针对审计发现18家央企业绩不实,虚增2000多亿元收入的问题,已调整账目报表1790.88亿元,清退追回违规资金3159.82万元,处理处分149人次。针对审计查出部分企业投资经营风险管控比较薄弱的问题,相关企业已整改问题金额958.33亿元,挽回损失12.74亿元,处理处分652人次。

地方整改违规举债金额超250亿元

胡泽君23日说,对于201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涉及地方政府债务的问题,相关部门和地方积极行动,已经整改资金超过250亿元。

胡泽君表示,4个省、2个市和2个县已按规定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对违规举债问题,相关地方通过终止或修改协议、撤销承诺函及提前偿还等方式整改253.5亿元。对其余283.69亿元违规举债余额,相关地区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制定了整改方案。

因扶贫问题 970人被追责问责

对于201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涉及扶贫资金的问题,已有970人被追责问责。截至今年10月底,各地通过追回等方式整改扶贫问题资金32.68亿,93%的问题得到整改。对于精准识别等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的问题,相关地方共剔除和清退不符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18万人,重新识别补录贫困人口9.51万人,完善建档立卡数据信息21.68万人。对于追求短期效应、“垒大户”、“造盆景”和搞简单“平均主义”等问题,相关地方通过追回或补发资金、拓宽精准帮扶渠道等方式,加以整改。

医保基金整改问题金额43亿元

对于201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涉及全国医疗保险基金的问题,截至今年10月底,相关地方通过补缴补征医保费、归还原资金渠道等方式整改问题金额43.25亿,处理处分505人次,整改率达97%。针对少缴少征医保费的问题,相关地方已通过补缴补征或完善征缴办法等方式,整改问题金额28.68亿。针对骗取套取、违规出借基金的问题,相关地方通过收回资金、制定还款计划、移送公安或主管部门处理等方式,整改问题金额3.35亿。

因保障安居工程问题 1363人次受处分

胡泽君23日说,对于201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涉及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问题,截至今年10月底,已有1363人次受到处理处分,各地已整改问题金额494.6亿元,整改率93%。

在资金管理使用方面,超过1年未及时安排使用的资金中,有479.8亿元已安排使用;被违规使用或骗取、套取、侵占的资金中,有13.74亿元已上缴国库、归还原渠道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在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和后续监管不到位方面,有8.49万户被取消保障资格或调整保障待遇等,追回违规领取的补助补贴1.03亿元;被违规享受或使用的住房中,有3.61万套通过腾退置换、提高租金、补收差价、调整住房性质等方式进行整改。

审议检察官法修订草案

检察官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

日前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检察官法修订草案规定,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草案规定,检察院设立检察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职。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得要求检察官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对干涉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行为,检察官有权拒绝,并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草案明确,检察官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隐瞒、伪造、变造或故意损毁证据;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正当利益输送等行为之一的,应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审议法官法修订草案

明确法官兼职禁止与任职回避

日前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法官法修订草案在法官兼职禁止和任职回避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增加了法官不得在“营利性组织”兼职的情形。在兼职禁止方面,草案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法官经过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兼职从事教学、研究工作。

在任职回避方面,根据草案,法官的配偶、子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在该法官所任职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本组稿件据新华社

编辑:杨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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