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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女员工下班被撞认定为工伤 省人社厅撤销原工伤认定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18-01-20 07:34:52
[摘要]物业公司女员工出了交通事故后,西安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物业公司则认为是“私人聚会”。西安市人社局答辩认为,当晚刘某根据工作安排,为安抚因工作产生情绪的员工罗某,前往与其见面。

华商报讯(记者 宁军)物业公司女员工出了交通事故后,西安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物业公司则认为是“私人聚会”(2017年11月29日华商报A06版报道:西安一女员工下班被撞认定为工伤 单位不认可)。近日,省人社厅作出复议决定,认为认定主要事实不清,予以撤销。

2017年4月28日下午6时30分下班后,西安某物业公司女员工刘某和一位女同事杜某从丁白路的项目部离开,约了北郊项目部当天休假的另一女员工罗某,3人在大兴东路的龙湖星悦荟逛街,晚8时又打电话给在附近工作的男子葛某(曾是该公司的水电工)。“4人见面后吃饭聊天到晚上10点左右”,刘某在回家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她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认为自己是在当晚“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西安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对此,物业公司向省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

西安市人社局答辩认为,当晚刘某根据工作安排,为安抚因工作产生情绪的员工罗某,前往与其见面。晚10时许,谈话结束后,刘某骑电动车回家时被车撞伤。刘某“完成工作后,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省人社厅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是否受单位委派与罗某进行谈话。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可知,此种情形的适用前提为“在上下班途中”,而本案中刘某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这一事实没有查清。

1月17日,省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17年10月27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编辑:杨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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