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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筹设期不得招生 民办幼儿园防止"小学化"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赵瑞利 2018-02-10 16:15:44
[摘要]近日,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发布《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近日,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发布《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营利性民办学校筹设期不得招生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要防止“小学化”现象

  近日,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办法》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非捐赠资产,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幼儿园及民办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设置营利性民办学校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不超过3年,期间不得招生。筹设期满未达到设置标准或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科学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允许在科学保教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自主开展特色保育活动,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

  营利性民办学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境外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营利性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学校应当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学校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收费标准公示30天后执行

  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不得组织、参与或变相开展集资活动。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置。

  《办法》规定,教育、人社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检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办法》要求, 教育、人社部门应加大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招生简章的监管力度,对于使用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管理,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要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规模、办学内容等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严禁超规模、跨区域办学。依法依规开展督导和检查,组织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定期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建立“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个人)名单,并面向社会公示。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情况的监督,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予以处理。人社部门应加强对实施技工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和学历证书颁发情况监督,对非法颁发或伪造毕业证书的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依法予以处理。

  《办法》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出现筹设期间违规招生,办学期间违规收费;抽逃办学资金、非法集资等七种行为者,将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华商记者 赵瑞利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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