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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暖气不达18℃钱咋退? 西安最新供暖条例这样规定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李琳 2018-04-01 06:56:57
[摘要]供热企业应建立用户室内温度抽测制度,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设置用户室内温度监测点,使用符合标准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供热企业应在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条例从2018年7月1日起实行。条例规定,集中供热期内,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室温不得低于18℃。条例明确,西安市集中供热期为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西安市政府可根据气象状况等因素调整集中供热的起止日期,并向社会公布。条例规定,集中供热期内,正常天气条件下,且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供热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符合国家住宅设计的温度要求。

  供热企业应建立用户室内温度抽测制度,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设置用户室内温度监测点,使用符合标准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情况和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检测员和用户签字后存档。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按照用热量收费,热量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式核算;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核算。用户自测室温不达标的,可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提出测温要求。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供热企业应及时到达现场测温。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供热企业和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进行测温。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供热企业应在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华商报记者赵瑞利实习生张静也

  >>新闻延伸

  供暖退费规定呼吁出台操作细则

  西安采暖温度执行18℃±2℃至少有十多年了。“新的《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将供暖提高温度太好了,以前的规定有些低。”家住华洲城小区的王女士说,根据以前的标准,家里16℃到20℃之间都是达标的,而16℃人体会觉得比较冷。去年冬天因为感觉冷,曾经把热力公司和物业工作人员叫来测温,可人家一测16℃就是合格达标的,让人很无奈。

  “温度调高是好事情,需要我们在热源等方面进行充分准备。”西安一家热力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温度的调高,采暖季前就要准备得更充分,因为热源需要更充足,尤其是天然气方面,需要相关部门给予更多的考虑和支持。

  此外,新条例也细化了退费的标准,规定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要求供热企业应在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对此,业内人士表示,退费流程仍需要出台细则来方便操作,比如是否能取消物业中转,由热力公司直接向用户退费;明文要求热力公司和物业对退费用户进行公示,以便业主进行监督,明确政府部门进行监督;此外,有关退费天数的认定,也是个复杂的问题,测温记录需要用户、物业和热力公司三方核定认可,确认由于热力公司原因导致的温度不达标进行退费,但不热一般不会是一天两天,可能是个长期的状况,而热力公司不可能天天都去用户家中测温,因此关于退费天数的认定,需要有一定的弹性规定。 华商报记者李琳

编辑: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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