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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男子因班车颠簸致胸椎骨折 律师:承包者和客运公司都有责任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陈永辉 2018-05-23 07:09:55
[摘要]59岁的曾师傅乘坐班车时,中途由于车辆颠簸,致胸椎压缩性骨折。曾师傅说,医生告诉他,胸椎压缩性骨折已进行了手术,腰椎需要进一步观察治疗,但之后班车司机便不管了,建议他起诉。

  59岁的曾师傅乘坐班车时,中途由于车辆颠簸,致胸椎压缩性骨折。事后,班车司机垫付了部分医药费,但在后期的误工费和护理费上,双方产生了分歧。

  曾师傅家住镇安县月河镇,4月14日,他乘坐月河镇至镇安县城的班车时意外骨折。昨日,曾师傅说,车行驶到半途,突然颠簸晃动,他头部不慎碰到车厢顶部,之后重重蹲坐在座位上,当时就感觉喘不过气,十多分钟后才缓过来。后送医检查,诊断为第十二胸椎压缩性骨折,腰2、3椎体向后轻度滑脱。住院后,班车司机交了部分医药费。

  曾师傅说,医生告诉他,胸椎压缩性骨折已进行了手术,腰椎需要进一步观察治疗,但之后班车司机便不管了,建议他起诉。昨日,华商报记者联系到班车司机朱某,他称,自己与镇安县久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当天路况不好,曾师傅去年又刚做过脊椎手术,车辆颠簸后致其受伤。事后,他交了3万元医药费,但曾师傅要求赔偿的误工费和护理费过高,他难以承受。

  镇安县久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经理认为,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了,只能走司法途径。从法律角度看,他们公司确有连带责任,但他们和承包车主也签订有承包经营合同,约定车辆经营期间乘客摔伤,应由承包车主负责。

  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斌认为,此事中除了车辆承包者应承担责任外,客运公司也难辞其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乘客可通过司法途径,要求车辆承包者和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构成伤残的话,车主和客运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至于误工费和护理费,双方若有争议,建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华商报记者 陈永辉

编辑:张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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