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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将出台民办教育管理办法 民校分为两大类有5年过渡期

综合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雷婧 2018-06-06 07:30:29
[摘要]陕西省教育综合改革办公室主任石光华介绍,按照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我省的实施意见,将民办学校分为两大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

  昨日举行的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解读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华商报记者获悉,陕西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有5年过渡期。

  省教育综合改革办公室主任石光华介绍,按照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我省的实施意见,将民办学校分为两大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改革的核心是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实行差别化的扶持政策。也就是说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享受的是不同的扶持政策,改革的目的主要是解决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和产权归属问题,从而按照法人属性更有效地分类落实有关扶持政策。要特别强调的是,无论是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都必须坚持教育的公益性根本原则。

  我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是否有时限要求?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处长吕元介绍,陕西在起草《实施意见》的过程中,根据“一校一策,稳妥处置”的原则,设立的过渡期限是2017年9月1日到2022年9月1日,也就是5年的时间。

  实施意见对这两种办学模式的支持政策有什么区别?吕元说,不同的扶持政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税收、土地和收费。首先,所有的民办学校都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费政策应该跟同级同类的公办学校是同等待遇。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参照各地的高新技术企业执行。第二,所有民办学校的建设用地都应该属于科教用地性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取得土地的方式应该跟公办学校等同,是以划拨等形式取得建设用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取得建设用地。第三,民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教育发展需求等来提出,按有关规定向物价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备后,向社会公示,最后执行。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把权利下放给地市,由各市政府依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完全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华商报记者 雷婧 实习生 白毅鹏

编辑:王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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