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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文条例》征意见 规定范围内排污处1万元以下罚款

综合新闻 三秦都市报 作者:张维 2018-06-28 07:50:53
[摘要]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中对公众义务进行了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水资源设施和监测环境的义务。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出现的七种活动,是明确禁止的。

  本报讯(记者张维)省政府正在审查的《陕西省水文条例》(草案)即日起再次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10日,如果你有好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通讯地址为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710006;电话029-63916394;传真029-63916444;电子邮箱:sxfzb6394@126.com。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中对公众义务进行了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水资源设施和监测环境的义务。对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方面拟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水文测站的监测场地、道路、标志、测报设施、设备和测船码头。否则,由水文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出现的七种活动,是明确禁止的。(一)修建、设置影响水文水资源监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障碍物;(二)种植树木、高秆作物;(三)擅自挖砂、取土、采石、钻探、埋设管线、停靠船只或者进行爆破作业;(四)倾倒垃圾,堆放物料,设置渔具、锚锭,在水尺(桩)上拴系牲畜等;(五)在监测断面或者监测场地上空架设线路;(六)在水文水资源监测断面取水、排污;(七)其他影响水文水资源监测作业的活动。如果违反,由水文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物,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草案中还特别拟定了救济渠道,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编辑:何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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