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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集意见 个税5000元起征10月1日有望执行

社会新闻 新华社 2018-06-30 07:02:31
[摘要]本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6月29日在中国人大网首次公布,开始为期一个月的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修正案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6月29日在中国人大网首次公布,开始为期一个月的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草案,个税起征点拟由每月3500元提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修正案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哪些人是缴纳个税主体?为适应个税改革需要,便于税法和有关税收协定的贯彻执行,草案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入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概念,以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为标准,由现行是否满一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以更好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草案规定,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具体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超过3.6万元至14.4万元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14.4元至3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30万元至42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5%;超过42万元至66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66万元至96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超过96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5%。

  草案第六条明确,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

  

编辑:王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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