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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购房维权难!看看他们买房遇到的奇葩事 谁能给解决?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8-07-16 07:08:50
[摘要]多位业主接受采访时都提到,在遭遇开发商违约时,诉讼只是最后不得已的选择,“不太懂法律,又费精力”。

  律师观点一:市民维权遇互相推诿

  原因是各职能部门权责不清

  商品房涨价后,开发商以种种借口不交房、或临时加价、或毁约,这样的情况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有何监管职责?

  赵良善律师认为,政府职能部门对开发商开发房屋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比如,违法开发、违规预售等行为。如开发商逾期交房或者毁约,则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属于法院管辖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起诉开发商,请求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但对于开发商临时加价行为,根据《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商品住房价格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公示价格行为。”及根据《价格法》第三十九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发现开发商有以上行为,可举报至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惩处。

  对市民维权过程中出现的房管、物价、工商之间互相推诿的现象,该如何解决?

  赵良善认为,房管、物价部门、工商之所以推诿,是因为权责不明、权属不清,建议通过立法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并赋予执法权,做到权责清晰,同时明确怠于执法的法律后果,以促进监管部门积极执法。落实举报必须受理的原则,一旦接受买房人举报,即使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仍应当积极协调,否则,同样视为渎职,接受协调部门在通知后应当积极处理,以督促各部门积极行使职责。

  律师观点二:建立诚信联动机制

  让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表示,最近房地产纠纷案件呈井喷趋势,都是房价增长过快惹的祸。解决商品房案件纠纷,通过诉讼途径远远不够,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国土、房管、规划、工商、建设和物价等行政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才是问题的关键。

  面对开发商绕开备案价格单方涨价的违约行为,国土、房管、规划、工商、建设和物价等行政部门可以约谈违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促使开发企业纠正违约行为;政府监管部门也可以建立诚信联动机制,利用大数据曝光违约企业不诚信息、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社会共治为主要内容的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让诚实守信企业一路顺畅,让失信违法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尽量减少商品房交易中间环节,节省交易时间,短时间内房价涨幅比较小,也可以避免一定程度的违约行为。作为消费者,一旦开发商违约,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申请消协进行维权调解,调解不成的话,消费者进行维权,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诉讼途径来解决。

  诉讼途径也是消费者最常见、最直接、最有效、最合法的途径。但是诉讼程序有其特殊性:一、启动诉讼途径维权周期比较长,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如果当事人有任何一方不服判决,都可以上诉,上诉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所以,走诉讼途径维权周期比较长。二、启动诉讼途径维权成本比较高。房地产纠纷,诉讼费一般按诉讼标的收费,由原告预先垫付,官司胜诉后,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没有解决房地产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和技能,需要委托律师还要支付律师费。所以,走诉讼途径维权成本比较高。

  当然,这些都是普通消费者面对房产纠纷时的无奈之举,我们更希望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能够勇于出手,加大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的公平营商环境和契约必守精神,建立诚信联动机制,让“违约者”无地自容。 华商报记者 张成龙 宁军 李婧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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