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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说法|接种问题疫苗如何维权索赔?国外立法值得借鉴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燕然 2018-07-31 08:39:16
[摘要]7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吉林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案件调查进展汇报,要求坚决严查重处并建立保障用药安全长效机制。毒性缺陷:若疫苗的问题是剂量超标或辅料成分以次充好引起接种人发生损害,就应该按照《侵权责任法》中的缺陷产品造成人身损害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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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吉林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案件调查进展汇报,要求坚决严查重处并建立保障用药安全长效机制。

  会议听取了国务院调查组的汇报。现已基本查明,长春长生公司在生产人用冻干狂犬病疫苗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擅自变更生产工艺、编造生产和检验记录、销毁证据等违法行为,性质极其恶劣,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拘留并提请批准逮捕相关责任人。下一步,国务院调查组要继续深入开展工作。一要根据案件调查结果,依法从重对涉案企业和责任人、参与者作出严厉处罚,处以巨额罚款,并由司法机关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二要指导各地全部回收销毁未使用的涉案疫苗。对涉案企业生产的其他疫苗严格查验,发现问题立即处置。三要深入开展监管责任调查。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坚决一查到底,对贪赃枉法、搞利益输送的要重拳打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也要依法依规严厉追责。四要全面查清涉案疫苗接种情况,依据相关领域专家作出的风险评估结果,科学拟定应对预案。相关部门要立足事实作出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五要有针对性地抓紧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疫苗研发、生产、流通、使用全流程监管体制的方案,构建确保群众用药安全的长效机制。 据中国政府网

  接种问题疫苗如何维权索赔?

  国外疫苗事故补偿专门立法值得借鉴

  长春长生问题疫苗事件持续刷屏,接种了问题疫苗的家庭如何取证维权索赔?

  >>怎么起诉

  日前,湖南慧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阳曙文表示,患儿家属可搜集打疫苗的证据,可以进行司法鉴定,建议推选代表对涉事单位、企业发起集体诉讼,可以考虑起诉接种疫苗的医院、卫生防疫站或者是问题疫苗的生产企业,这方面法律有推选代表人诉讼的规定。

  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成花丽和李琦指出,因为接种疫苗引发残疾、死亡或者其他损害后果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接种人应举证初步证明损害与使用疫苗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

  >>申请司法鉴定

  一般来说,药品问题牵扯到专业知识,当事人一般都不具有举证能力,要证明孩子受到的损害是问题疫苗导致的,无疑是非常困难的。但根据法律规定,当患者无法提交使用医疗产品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申请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也就是说,在实际操作中,受害一方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根据鉴定结论进行索赔。具体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

  >>确认疫苗缺陷

  综上所述,确定疫苗是否是侵权责任法中的缺陷产品尤为重要。

  一、效价缺陷:若疫苗仅为免疫效价不合格,接种后使人体并没有发生有效的免疫反应而不能产生相关抗体,那么在责任上,相关企业应该给当事人免费接种合格疫苗,并承担当事人因为二次接种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当事人接种不合格效价疫苗后未能产生抗体而导致当事人患相应疾病的,企业还应承担当事人因患病受到损害的相应责任。

  二、毒性缺陷:若疫苗的问题是剂量超标或辅料成分以次充好引起接种人发生损害,就应该按照《侵权责任法》中的缺陷产品造成人身损害来对待。这种类似情况下就是按照无过错责任来举证,即当事人仅需证明接种此类疫苗,并且发生损害,无需就疫苗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三、合格疫苗:若疫苗本身在生产工艺、免疫效价、活菌(病毒)剂量上均已经达到国家相关规定时接种人出现损害该怎么办?这种疫苗严格来说是合格产品,是不应该承担责任的,但每个人的身体状况都不相同,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的制定也是按照统计学中绝大多数人的情况制定的,那么势必会存在接种后还会有损害发生的个例。建议引入第三方保险机制,接种人每次接种可以交付几元钱的保费,再加上政府对受损家庭的补偿,可以尽量减轻不幸的后果。

  >>国外立法可借鉴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关于疫苗的相关法律法规尚需完善。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英美日等国就对疫苗事故补偿进行专门立法,补偿条件、程序、支付范围、资金来源等都做了细致规定,值得我们借鉴。

  首先,我国出台的关于疫苗事故处理文件里,赔偿都是针对伤残以后,而实际上,受害者最急需的是刚刚发病时的救治。此外,其中的规定在判定责任、追究责任上容易拖延时间。在美国,自从1988年通过《国家疫苗伤害补偿程序》,确立了为接种疫苗造成伤害的无过错补偿制度,受害人无需诉讼就可获得初步赔偿。

  在举证责任上,我们也可以借鉴美国的无过错原则,患者只需要初步证明注射前后的身体受到伤害即可,即可得到针对损伤救治的先行赔付。因为患者与药企在知识水平上的不对等,也应该将鉴定义务更多地推向药企,药企要对自己的疫苗与患者的损害无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抗辩。

  其次,相关药企的违法成本太低,此次长春长生,也仅仅就是没收疫苗加处罚几百万而已,这与企业通过生产销售疫苗的获利相比,实在是不值一提。而在欧美,对此类事件是零容忍,处罚的金额十分巨大,一般情况下处罚金额足以造成涉事公司破产。触犯的罪行依据性质以及后果不同,甚至有可能以谋杀罪名进行起诉。比如几年前美国麻州一家药厂违规,导致全国脑炎爆发,76人死亡,该厂负责人被控二级谋杀,药厂倒闭,被迫赔偿2亿美元。

  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立法思想,对于此类违法行为零容忍,相关企业一次都不可以触犯,一旦发生就应该通过相关机制使其立即退市,处罚到破产。只有承受不起的违法成本才能威慑违法行为。

华商报记者 燕然

编辑:杨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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