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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66岁老太太病床上跌下骨折 医院:有无责任不好说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陈永辉 2018-08-09 08:00:58
[摘要]六旬老太因哮喘住院,意外从床上跌下致骨折。事发后,他并没有第一时间找医院,后来他越想越觉得不对,医院应当承担一定过错。

  六旬老太太因哮喘住院,从病床起身拿邻床垃圾篓吐痰时,意外从床上跌下致骨折。家属认为,病房地板滑,加之老人行动不便是造成骨折的原因,院方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对此,镇安县中医院认为,不是医院主观过错所致,医院有无责任还不好说。而律师表示,医院应承担一定责任。

  66岁的饶万林是镇安县达仁镇人,今年7月初,因哮喘住进镇安县中医院治疗。据饶万林老伴刘师傅称,7月6日凌晨,老伴起床打算吐痰,因一个病室只有一个垃圾篓,当时垃圾篓在邻床旁,老伴起床后一只脚踩在地板上,侧着身子弯腰拿垃圾篓时,摔倒在地致骨折。

  刘师傅称,事发后,他并没有第一时间找医院,后来他越想越觉得不对,医院地板砖是瓷砖面,确实比较滑,医院应当承担一定过错。于是7月底,他便向医院一位副院长反映此事,但该副院长让找医务室,而医务室并不处理此事。

  8月6日,镇安县中医院办公室主任陈涛称,上周,饶万林家属以医院防护措施不到位向医院投诉,他认为此事并非医院主观原因所致,又加之当时病人在医院病房有陪人,医院有无责任还不好说。目前,医院已着手调查,会积极处理好此事。

  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斌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斌认为,医院病房作为公共场所,患者在此遭受人身损害,医院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双方可进行协商,如若协商未果,建议走司法程序解决。(华商报记者 陈永辉)

编辑:唐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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